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7]33号颁布时间:1997-05-21
1997年5月21日 国资办发[199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各有关部、委、
局、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效率、防止发生
重大失误, 针对目前评估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1991年第91 号令)及其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组建或改为上市公司、发行或增发上市股票、境外
上市(包括 间接上市) 、以非现金资产配股以及涉及上市企业的兼并、收购、转让股
权、对外投资等经 济行为时,必须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91号令)
及其施行细则以及我局发布 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授予的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
二、为了保证评估工作的质量,资产占有单位及委托方必须明确纳入资产评估范
围的资产及 负债; 认真进行资产清查,填报资产清单;并提供相应的产权证明。评
估机构必须到现场进 行认真核实, 并在此基础上对涉及到的全部资产〔包括长期投
资、土地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商誉及其
他无形资产、 资源性资产等各类资产 〕和相关负债进行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对
所提供的各类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承担 完全责任。 会计报表必须根据《中国
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由注册会计师进行过审计。
三、必须坚持先立项、再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最后确认的工作程序。从评估立
项批复到申 请评估结果的确认必须有合理的工作周期。 为保证审核确认工作质量和
效率, 国家国有资产 管理局在收到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确认申请后,在六至八个
工作日内给出初次反馈意见;若需修改调整,则在收到新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后三至五
个工作日内给出再次反馈意见; 在基 本合格后的三至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专家评审会
议评审, 在评审合格、资产评估报告书完整无 误后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批
复。
四、对于股票发行上市(含境内、外上市)等具有重大影响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
家国有资产 管理局审批资产评估立项并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其中,地方企业须先经
省级国有资产管理局 初审确认; 中央企业由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五、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上市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的前
期指导、 过 程控制和后期把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评估方案实行备案和检查;
企业和评估机构要将评估中的重大事项 (企业背景、评估方案、评估的难点及对策,
以及程序、范围、对象、产权、基准日、方法、标准、依据、重要参数、重要资产监
测鉴定、进度等)及时通报给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
深入现场进行跟踪指导。
六、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评估结果的批复仅对评估报告中所限定的特定目的并在
规定期限内 有效。
七、大力推进资产评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建设,坚持按照《资产评估操作规范
意见(试行)》的规定精神,指导评估操作和审核确认。试行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价制度,
加强对评估机构 的考核和监督检查。 大力推进资产评估专业队伍建设,资产评估业
务人员必须经过省级以上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 逐步试行评估项目负责人
制度, 评估项目负责人必须取得注 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并经过省级以上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项培训; 逐步试行资产 评估项目审核确认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审核确认人员必须经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可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