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非国家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资办函发[1994]89号颁布时间:1994-07-26
1994年7月26日 国资办函发[1994]89号
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94)闽财国资函字第18号文收悉。现就关于已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
方投资比例 占50%以下的企业,发生《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条、第四条和《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条的有关情形时是否要进行
资产评估, 评估结果是否 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办法》和《细则》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凡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
条和《细则 》第八条的有关情形时,都应进行资产评估。
非国家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资产评估,由董事会批准资产评估申请和对
评估结果的 确认。 经董事会确认评估结果的资产评估报告应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