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有色金属矿产资源资产评估问题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7]6号颁布时间:1997-01-27
1997年1月27日 国资办发[199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冶金厅(局)、有色金
属工业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地区公司,国务院有关部委:
为进一步加强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
资源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进行
国家控股公司试点 方案的批复》(国函[1996]98号)的"有色总公司暂保留部分行政
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的有关规定精神,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
公司共同研究决定: 国有有色金 属工业企业及其控股、参股的企业等国有资产占有
单位在发生符合国家规定的、 涉及有色金 属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权属的出资、转让、
合作经营等经济行为之一时, 必须委托省以上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资产评
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经中国有色金属工
业总公司同意, 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办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 果确认。特此通
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