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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33号颁布时间:1999-04-04

     1999年4月4日 国办发[199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已经 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防范和化解 金融风险,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改善银行资产结构,加强对国有 商业银行的考核,降低不良贷款比例,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改革顺利实施。   附: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 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   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加强对国有 商业银行经营状况的考核,现就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 司”)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司性质、任务和业务范围   信达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主要任务是:收购、管 理、处置建设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 目标。  信达公司业务范围包括:收购并经营建设银行的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 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发行债券, 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咨询与顾问,资产及 项目评估,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资产管理范围以内的 推荐企业上市和债券股票的承销,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等。   二、公司资本和经营管理机构   信达公司实收资本金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全额拨入。  信达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信达公司 设立监事会,由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证监会、建设银行、外部专业人士 及公司管理人员、员工代表组成。信达公司的人员主要从建设银行现有工作人员 中选调,同时从社会上招聘若干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全员合同制。   三、公司的监督管理   信达公司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涉及人民银行监管范围以外的金融业务,由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管,财政部负责财务监管。党的关系归口中央金融工委管理。   四、不良资产的剥离和处置   不良贷款的剥离范围是:按当前贷款分类方法剥离逾期、呆滞、呆帐贷款, 其中待核销呆帐以及1996年以来新发放并已逾期的贷款不属此次剥离范围。 剥离不良资产的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确定,建设银行组织实施。建 设银行要组织有关专家和中介机构对剥离的不良贷款进行评估和审核,并按规定 报财政部认定。   信达公司承接不良资产后,要统筹所属机构,综合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 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对债务人提供管理咨询、 收购兼并、分立重组、包装上市等方面的服务;对确属资不抵债、需要关闭破产 的企业申请破产清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向境内外投资者出售债权、股权, 最大限度回收资产、减少损失。  对已被信达公司收购的建设银行不良贷款,其所涉债务人由对建设银行的负 债转为对信达公司的负债,由信达公司承继债权、行使债权主体的权利,并依法 办理有关手续。信达公司在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文 确定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对承接的不良贷款实施重组。   五、有关财税政策   信达公司免交工商登记注册手续费,免征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过 程中的一切税收。信达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最终损失,由财政部提出处理方 案报国务院审批。   资产管理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考核办法由财政部制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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