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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个人自费购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2002]530号颁布时间:2002-10-11

     2002年10月11日 财预[2002]53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 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 (指挥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为了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更好地满足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自费购买外 汇的需要,规范个人购汇行为,现就有关调整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以下简称出 国人员)自费购汇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 400美元,每个公历年度只能购买一次。   二、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因公出国人员个人自费购买外汇从 财政部门核定的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中列支;其他出国人员的个人自 费购汇参照本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办理。   三、中央部门组团出国的因公出国人员个人自费购汇,由组团单位的财务部门统 一向中国银行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直属部门,如在当地中国 银行开有购汇人民币限额账户,该部门出国团组的个人自费购汇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 统一办理;如在当地中国银行没有购汇人民币限额账户,出国团组的个人自费购汇应 到当地财政部门统一办理。   四、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要按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出国人员自费购汇登 记备查制度,对个人自费购汇从严管理,禁止个人一年内多次购汇。   五、调整后的个人自费购汇标准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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