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1999)
财预字[2000]10号颁布时间:2000-01-03
2000年1月3日 财预字[2000]10号
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中央对地方实施财政转移支付。鉴于目前中央财政
可用于转移支付的财力有限,要调整各地的既得利益也很困难。同时,在转移支付制
度的设计方面,还面临着统计数据不完整、测算方法不完备等技术性问题,要建立十
分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条件尚不成熟,目前暂实行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中央
财政根据财力状况,选择一些客观性及政策性因素,采用相对规范的方法,进行有限
的转移支付,逐步向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靠拢。
一、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原则
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不调整地方既得利益。中央财政从收入增量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过渡期
财政转移支付,逐步调整地区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
(二)力求公平、公正。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以各地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作为计算
转移支付的依据,支大于收的差额越大,补助越多,体现公平原则;转移支付全部选
用客观因素计算标准收支,各地采用统一公式,不受主观因素影响,体现公正原则。
(三)突出重点,体现对民族地区的照顾。过渡期转移支付重点帮助财政困难地
区缓解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逐步实现各地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同时,对
民族省区和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适度倾斜,以体现党和政府的民族政策。
二、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额的确定
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额由客观因素转移支付额和政策因素转移支付额构成。客观
因素转移支付额主要参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以及客观因素转移支
付系数计算确定。其中: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各税种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标准税基
×标准税率”和“收入基数×(1+相关因素增长率)”等办法计算确定;标准财政
支出主要按人员经费(不包括卫生和城建系统)、公用经费(不包括卫生和城建系统)、
卫生事业费、城市维护建设费、社会保障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支援农业生产支出
和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分类,分别采用不同方法计算确定。政策性转移交付主要根据民
族地区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以及民族地区政策性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各地区财政转
移支付额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财政转移支付额=该地区客观因素转移支付额+该地区政策因素转移支付
额
三、计算确定客观因素转移支付额
客观因素转移支付额由标准财政收入、标准财政支出和客观因素转移支付系数计
算确定。凡标准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支出的地区,不纳入财政转移支付范围。客观因
素转移支付额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客观因素转移支付额=(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
客观因素转移支付系数
其中:
客观因素转移支付系数=(中央预算安排的本年度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总额-本
年度政策性转移支付总额)/标准财政支出大于标准财政收入的地区标准收支差额之
和
(一)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收入
标准财政收入由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中央专项补助
(指纳入标准财政支出测算范围的部分,下同)、原体制定额补助、结算补助和其他
补助构成,原体制上解的地区,相应扣除体制上解额。标准财政收入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中央税收返还+该
地区中央专项补助+该地区原体制定额补助(-该地区原体制上解)+该地区结算补
助+该地区其他补助
中央税收返还、中央专项补助、原体制定额补助、原体制上解、结算补助和其他
补助均按中央核定数计算。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地方本级的收入构成情况,分
税种计算确定。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的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增值税标准收入+该地区营业税标准收入
+该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收入+该地区企业所得税标准收入+该地区个人所得税
标准收入+该地区资源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土地使用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农业税标准
收入+该地区农业特产税标准收入+该地区车船使用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屠宰税标准
收入+该地区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标准收入
1.增值税(25%部分)标准收入。增值税标准收入按“标准税基×标准税率”
计算确定。在税基数据无法取得时,暂用“增加值”替代,“标准税率”按经适当调
整后的各地区有效税率确定。增值税标准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增值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制造业增加值-该地区制造业增值税、消费
税实征收入)×该地区该行业标准税率+(该地区采掘业增加值-该地区采掘业增值
税实征收入)×该行业标准税率+(该地区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制造业增加值-
该地区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制造业增值税实征收入)×该地区该行业标准税率+
(该地区批发、零售、贸易业增加值-该地区批发、零售、贸易业增值税实征收入)
×该地区该行业标准税率]×25%
式中,各地区各行业标准税率参照各地区相关行业产品构成及企业规模因素计算
确定。
2.营业税标准收入。营业税标准收入按“标准税基×标准税率”计算确定。在
税基数据无法取得时,暂用“营业收入”等指标替代,“标准税率”按全国实际平均
有效税率确定。考虑到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管比较规范,以其财政决算数作为标准收
入;个别行业受统计资料的限制,还不易进行标准化测算,也以财政决算收入数列入;
目前只对建筑业、餐饮业、销售不动产和公路运输四类应税品白按照“标准税基×标
准税率”测算。营业税标准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营业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建筑业总收入×该行业全国实际平均有效税率+
该地区餐饮业零售总额×该行业全国实际平均有效税率+该地区商品房销售额×该行
业全国实际平均有效税率+该地区公路运输周转量×该行业全国实际平均有效税率+
该地区其他营业税实际收入
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公路运输)
和转让无形资产等行业营业税标准收入按实际数计入。
3.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收入根据消费税、增值税和
营业税标准收入(消费税标准收入用实际收入替代)与各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平均税
率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增值税标准收入+该地区营业税标准
收入+该地区消费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税率
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税率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税率=该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决算数/(该地区增值
税决算数+该地区消费税决算数+该地区营业税决算数)×100%
4.资源税标准收入。资源税共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
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原盐7个应税品目,根据资料可获取情况,对其中
的煤炭、原油、原盐、天然气、铁矿石5个应税品目进行标准化测算,其余两项收入
因无法采集到相关的产量指标,暂采用实际数。资源税标准收入按“标准税基×标准
单位税额”计算确定。资源税标准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资源税标准收入=该地区煤炭等5个应税品目资源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其
他资源税实际收入
式中:某地区煤炭等5个应税品目资源税标准收入
=∑该地区原煤等应税品目产量×该地区原煤等应税品日单位税额
式中:某地区某应税品目单位税额=该地区该应税品目资源税收入/该地区该应
税品目课税对象数量
5.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收入按“标准税基×标准单
位税额”计算确定。标准税基是在城镇及工矿用地面积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水平
(R1)和对外开放程度(R2)因素计算确定。标准单位税额是在实际平均有效税
额的基础上,根据都市化程度(R3)和经济发展水平(R4)因素计算确定。城镇
土地使用税标准收入的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税基×该地区城镇
土地使用税标准单位税额
某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税基=该地区城镇工矿用地面积×(1+该地区调整
系数R1)×(1-该地区调整系数R2)
某地区调整系数R1=(该地区人均GDP/全国人均GDP)×商业用地弹性
系数
某地区调整系数R1=(该地区中外合营企业产值+该地区外资经营企业产值+
该地区华侨经营企业产值+该地区国有与华侨合营企业产值)/该地区工业总产值
某地区标准单位税额=全国实际平均有效单位税额×(该地区调整系数R3+该
地区调整系数R4)/2
某地区调整系数R2=该地区人均占用城镇工矿区土地面积/全国人均占用城镇
工矿区土地面积
某地区调整系数R4=该地区人均GDP/全国人均GDP
6.农业税标准收入。农业税标准收入按“基数×(1+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幅度)”
的办法计算确定。某地区农业税标准收入的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农业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基年农业税收入×(1+该地区粮食收购价提高
幅度)
某地区基年农业税收入=(该地区1976年农业税收入+该地区1977年农
业税收入+该地区1978年农业税收入)/3
某地区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幅度
=∑该地区(1998年分品种产量×1998年分品种收购单价)/∑该地区
1998年分品种产量/∑该地区(1978年分品种产量×1978年分品种收购
单价)/∑该地区1977年分品种产量
粮食品种为稻谷、小麦、玉米和大豆。
7.农业特产税标准收入。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繁多且大部分税目的征收额较少,
因此,仅对税额较大的烟叶、原木、水果和水产品4类应税品目计算标准收入,其余
应税品目按实际数计入。农业特产税标准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农业特产税标准收入=该地区烟叶等4类应税品目农业特产税标准收入+
该地区其他应税品目农业特产税实际收入
式中:烟叶等4类应税品目农业特产税标准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烟叶等4类应税品目农业特产税标准收入=∑该地区烟叶等4类应税品目
产值×标准税率
式中,烟叶和原木的产值按国家下达的1999年烟叶和原木指标数及单价计算
确定,水果和水产品产值根据1998年实际数确定;烟叶标准税率采用法定税率,
原木采用各地区实际有效税率,水果和水产品采用全国实际平均有效税率。
8.车船使用税标准收入。车船使用税标准收入按“标准税基×标准税率”计算
确定。标准税基根据各地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人力畜力
车、机动船、非机动船的数量或吨位分别确定。标准税率按车船使用税条例规定的上
限税率和下限税率平均数确定。车船使用税标准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车船使用税标准收入=∑该地区某类车(船)数量或吨位×该类车(船)
标准税率
9.屠宰税标准收入。屠宰税标准收入按“标准税基×标准税率”计算确定。以
猪、牛、羊3种主要牲畜产量为标准税基、根据1998年全国屠宰税与当年猪、牛、
羊肉产品的产量计算出全国实际平均有效税率(元/吨)并作为标准税率。屠宰税标
准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屠宰税标准收入=该地区猪、牛、羊肉畜产品产量×全国实际平均有效税
率。
10.个人所得税标准收入。目前,个人所得税收人主要来自工资薪金所得税和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因此,只对这两个税目按照“标准税基×标准税率”办法进行计
算,其余的暂按实际数计入。个人所得税标准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个人所得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工资薪金所得税标准收入+该地区个体工商
户所得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其他个人所得税实际收入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标准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工资薪金所得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工资薪金所得税税基×该地区标准税
式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税基按扣除免征额后的人均应税工资与各地区职工人数计
算确定;各地标准税率在参照全国工资薪金所得税占全国标准税基比例的基础上调整
确定。调整系数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工资薪金所得税标准税率调整系数=该地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5000
元以上的人数占该地区总人数的比重/全国平均比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标准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个体丁商户所得税标准收入=该地区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标准税基×全国平
均有效税率
式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标准税基按个体工商业营业收入计算,全国平均有效税
率为全国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实际收入除以个体工商业营业收入。
11.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标准收入。企业所得税、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标准收入采用“标准税基×标准税率”计算确定。用公
式表示为:
某地区企业所得税标准收入=该地区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标准税基×标准税率×该地区地方企业所得税占全部企业所得税比重
式中,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标准税基用扣除企业亏损后
的营业盈余指标替代,营业盈余是指在企业创造的增加值基础上,扣除劳动者报酬、
生产税净额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部分;标准税率按全国企业所得税(含内资和外资)
除以全国营业盈余数计算。
12.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标准收入按1998年财政决
算数计入。
(二)计算确定标准财政供养人数
标准财政供养人数按国家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分别计算确定,同时考虑1999年
6月30日前的中央事业单位下放地方因素。标准财政供养人数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该地区标准国家职工人数+该地区标准离退休职工人
数+1999年6月30日前中央下划该地区事业单位职工人数
标准国家职工人数采用回归分析法和综合法综合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标准国家职工人数=(按回归法计算的该地区标准国家职工人数+按综合
法计算的该地区标准国家职工人数)/2
1.按回归法计算确定标准国家职工人数。
将地方在职国家职工分为行政公检法、教育和其他事业单位(不含卫生,下同)
3类,根据不同因素,采用经验数据分别进行回归,建立标准国家职工计算模型。按
回归法计算确定的标准国家职工人数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按回归法计算的国家职工人数=按回归法计算的该地区行政公检法职工人
数+按回归法计算的该地区教育部门职工人数+按回归法计算的该地区其他事业单位
职工人数
当按回归法计算的财政供养人数大于实际财政供养人数时,则:
某地区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该地区实际财政供养人数+(按回归法计算的该地区
财政供养人数-该地区实际财政供养人数)×0.7
当按回归法计算的财政供养人数少于实际财政供养人数时,则:
某地区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该地区按照回归法计算的财政供养人数+(该地区实
际财政供养人数-按照回归法计算的该地区财政供养人数)×0.7
分部门计算时选择的因素是:行政公检法部门选用城镇人口、农村人口、少数民
族人口和县级单位个数;教育部门选用中小学学校个数、中学生人数、小学生人数和
可居住面积;其他部门选用农村人口、城镇人口、县级单位个数和可居住面积。
2.按综合法计算确定标准国家职工人数。
所谓综合法即采用不同方法按省级、市(地)级和县级分别计算标准国家职工的
方法。其中,省级标准国家职工人数控人口密度分类,分别选用农业人口、非农业人
口和辖区面积等因素通过回归方法计算确定;市(地)级标准国家职工人数在按地级
市、地级行政公署、自治州(盟)和人口规模分类基础上,分别选用农业人口、非农
业人口和市辖区个数等因素,逐市计算确定;县级标准国家职工人数根据县级单位当
量人口规模大小分类,逐县计算,各县国家职工数额根据该县当量人口数额与该组别
国家职工占当量人口的平均比例的乘积确定。为便于操作,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
换算成当量人口,即以农业人口为标准,对非农业人口,根据其对财政供养人口的影
响程度,调整为当量人口(据数学分析,1个非农业人口=2.4个农业人口),按
当量人口规模,全国各县级单位分为1万人以下、1-5万人、5-10万人、10-
20万人,……,170-180万人、180万人以上共35个组别。
标准离退休人数参照全国实际平均离退休人数占全部财政供养人数的比例经适当
调整后计算确定。对实际比例低于全国平均比例的,以各地实际数作为标准财政供养
人数;对高于此比例的,按每高出两个百分点为一档,分档递减。
1999年6月30日前中央下划地方的事业单位职工人数按《1999年增加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方案》确定的
人数核定。
(三)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支出
在现有数据和技术条件下,将财政支出分解为人员经费(不包括卫生和城建部门,
下同)、公用经费(不包括卫生和城建部门,下同)、卫生事业费、城市维护建设费、
社会保障支出、抚恤和社会救济支出、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和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类,
分别计算。标准财政支出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人员经费标准支出+该地区公用经费标准支出+该
地区卫生事业费标准支出+该地区城市维护建设费标准支出+该地区社会保障标准支
出+该地区抚恤和社会救济费标准支出+该地区支援农业生产标准支出+该地区农业
综合开发标准支出
1.人员经费标准支出
人员经费标准支出根据标准财政供养人数与标准人员经费定额按省、地、县三级
分别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人员经费标准支出=∑该地区i级政府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该地区i级人
员经费标准定额
(i=省、地、县)
省、地、县三级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在前面计算的标准国家职工和离退休人数的基
础上,按照各地上报财政部的1997年省、地、县实际财政供养人数计算的三级比
例分别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某级财政供养人数=(1997年该地区该级财政供养人数/1997年
该地区全部财政供养人数)×1998年该地区标准财政供养人数×100%
人员经费标准定额以6类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定额为标准,将各地区高于
6类地区的财政供养人数,按工资改革前的“工资区类别系数”进行折算后计算确定。
同时,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计算全国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分级次人员经费级差
系数。按各地人员经费标准定额和分级次人员经费级差系数,计算确定各地省级、地
(市)级和县级人员经费定额标准。人员经费定额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某级人员经费定额=(6类地区该级政府1997年人员经费+职务工资
晋档标准)×(1+该地区工资区类别系数)+基础工资提高标准
某地区工资区类别系数=∑(i类地区财政供养人数×该类地区工资区级差系数)
/该地区实际财政供养人数
(i=7,……,11)
2.公用经费标准支出。
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含取暖费、车辆燃修费和其他公务费)、业务费、其他公
用经费(含修缮费、购置费和其他费用)。在计算过程中,将其他公务费、业务费和
其他公用经费合并称为“三项费用”,按统一的方法计算。公用经费标准支出用公式
表示为:
某地区公用经费标准支出=该地区取暖费标准支出+该地区燃修费标准支出+该
地区“三项费用”标准支出
(1)取暖费标准支出。
按照各地10月至次年4月日平均气温和地方行政单位实际取暖费支出标准核定。
取暖费标准支出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取暖费标准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该地区人均取暖费标准
(2)车辆燃修费标准支出。
车辆燃修费包括燃油费和维修费两部分。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车辆燃修费标准支出=该地区车辆燃油费标准支出+该地区车辆维修费标
准支出。
车辆燃油费标准支出由标准车辆数、单车燃油消耗量、燃油单位价格、高原调整
系数和公路运输距离调整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车辆燃油费标准支出=该地区标准车辆数×单车燃油消耗量×单位价格×
该地区高原调整系数×该地区公路运输距离调整系数
其中:标准车辆数根据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分部门人车比例计算确定;单车标准
耗油量由交通部提供,单位价格按国家规定价格确定;高原调整系数由国家标准局制
定的燃油消耗标准和国家测绘局提供的平均海拔高度确定;公路运输距离调整系数根
据各地地-省运输距离占全国平均数的比例和县-地运输距离占全国平均数的比例综合
确定。
车辆维修费标准支出由标准车辆数与单车年维修费实际支出水平和路况调整系数
计算确定。车辆维修费标准支出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车辆维修费标准支出=该地区标准车辆数×单车年维修定额×该地区路况
调整系数
其中:年维修费定额根据全国平均车辆维修费确定,路况调整系数由次路率与次
路对车辆损害程度系数计算确定。路况调整系数用公式表示如下:
某地区路况调整系数=该地区次路率×车辆损害程度系数
次路率为四级路、等外路与道路总里程之比,次路率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次路率=(该地区四级路里程+该地区等外路里程)/该地区道路总里程
(3)“三项费用”标准支出。
“三项费用”标准支出按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全国财政供养人员人均支出水平分
类计算确定。具体分为农林水、教育、行政、公检法和其他部门(含工业交通、商业、
文化广播、科学、税务统计财政审计等部门、武装警察部队)5类,按照省级、地级、
县级三级分别计算。“三项费用”标准支出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三项费用”标准支出=∑该地区i级政府j部门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该
地区i级j部门“三项费用”全国实际人均支出
(i=省、地、县;j=行政、公检法、农林水气象、教育、其他)
式中:分级分部门“三项费用”全国人均支出由各级各部门“三项费用”实际数
与该级该部门实际财政供养人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级某部门“三项费用”全国人均支出=全国该级该部门“三项费用”实际数/
全国该级该部门财政供养人数
3.卫生经费标准支出。
卫生经费标准支出主要根据卫生工作量因素,按防治防疫事业费、一般卫生事业
费(扣除防治防疫事业费后的卫生事业费,下同)、中医事业费及公费医疗经费四类
分别计算确定。卫生经费标准支出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地区卫生经费标准支出=(该地区防治防疫事业费标准支出+该地区一般卫生
事业费标准支出+该地区中医事业费标准支出+该地区公费医疗经费标准支出)×该
地区人口密度调整系数
式中:防治防疫事业费标准支出按各地区6岁以下儿童数占全国同类指标的比例
确定的各地区分配率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防治防疫事业费标准支出=1998年防治防疫事业费地方决算数合计×
该地区分配率
某地区分配率=该地区6岁以下儿童人数/全国6岁以下儿童人数
一般卫生事业费标准支出主要根据各地医院门诊人次(含急诊)、医院实际占用
病床日数等工作量指标及每住院床日收费水平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一般卫生事业费标准支出=1998年各地区一般卫生事业费实际支出总
额×该地区工作量指标分配率
其中:某地区工作量指标分配率=[该地区门诊人次(含急诊)/3+该地区医
院实际占用病床日数]×全国平均每住院床日收费水平/全国该项支出合计数
中医事业费标准支出主要根据各地中医院门诊人次(含急诊)、中医院实际占用
病床日数等工作量指标及每住院床日收费水平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中医事业费标准支出=1998年各地区中医事业费实际支出总额×该地
区中医院工作量指标分配率
其中:某地区中医院工作量指标分配率=[该地区中医院门诊人次(含急诊)
/3+该地区中医院实际占用病床日数]×全国平均每住院床日收费水平/全国该项
支出合计数
公费医疗经费标准支出根据全国各地人均公费医疗经费支出及各地区标准财政供
养人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全国人均公费医疗经费支出=地方公费医疗经费支出合计数/地方标准财政供养
人数合计数
某地区公费医疗经费标准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全国人均公费医疗经
费支出
4.城市维护建设费标准支出。
城市维护建设费标准支出主要用于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城市公用事业以及城市
住房建设等方面,按市区人口、城市建成区面积、车辆拥有量等因素计算确定。用公
式表示为:
某地区城市维护建设费标准支出=全国城市维护建设费支出实际数×0.5×该
地区道路因素分配率+全国城市维护建设费支出实际数×0.25×该地区城市面积
因素分配率+全国城市维护建设费支出实际数×0.25×该地区人口因素分配率
城市道路因素分配率由城市市区人口、建成区面积与城市车辆数三因素计算确定,
各因素权重根据数学分析方法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城市道路因素分配率=城市市区人口因素权重×该地区城市市区人口/全
国市区人口+城市车辆因素权重×该地区城市车辆数/全国城市车辆数+城市建成区
面积因素权重×该地区城市建成区面积/全国城市建成区面积
某地区城市建成区面积因素分配率=该地区城市建成区面积/全国城市建成区面
积
某地区城市市区人口因素分配率=该地区城市市区人口数/全国城市市区人口数
5.社会保障补助标准支出。
社会保障补助标准支出主要计算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支出两项。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社会保障补助标准支出=该地区养老保险基金补贴标准支出+该地区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支出
(1)养老保险基金补贴标准支出根据1998年底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数与全
国1998年底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员人均养老保险基金补贴支出并辅之以赡养率调
整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养老保险基金补贴标准支出=该地区1998年底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数
×全国1998年底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员人均养老保险基金补贴支出×该地区赡养
率调整系数
全国1998年底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员人均养老保险基金补贴支出=1998
年养老保险基金补贴支出全国决算合计数/1998年底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数
某地区赡养率=该地区1998年底参加统筹职工人数/该地区参加统筹的离退
休人数
某地区赡养率调整系数=该地区赡养率/全国平均赡养率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支出根据各地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中
心标准人数和全国进入再就业中心职工实际人均基本生活保障支出计算确定。用公式
表示为:
某地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支出=该地区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中
心标准人数×全国进入再就业中心职工实际人均基本生活保障支出
6.优抚和社会救济标准支出。
抚恤和社会救济标准支出主要包括伤残抚恤费、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定期
定量补助和最低生活保障支出。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标准支出=该地区伤残抚恤费标准支出+该地区定期
抚恤金标准支出+该地区生活补助费标准支出+该地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支出+该地
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
式中:(1)某地区伤残抚恤费标准支出=该地区在职伤残保健金+该地区在乡
伤残抚恤金
某地区在职伤残保健金标准支出=∑该地区各级在职革命伤残人数×各级在职伤
残保健金人均标准
某地区在乡伤残抚恤金标准支出=∑该地区各级在乡革命伤残人数×各级在乡伤
残保健金人均标准
(2)某地区定期抚恤金标准支出=该地区享受定抚烈属总人数×烈属及牺牲军
人家属人均抚恤金标准+(该地区享受定抚烈属总人数-该地区烈士家属人数)×病
故军人家属人均抚恤金标准
(3)某地区生活补助费标准支出=该地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人数×在乡退伍
红军老战士人均补助标准+该地区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人数×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
士人均补助标准+该地区红军失散人数×红军失散人员人均补助标准
(4)某地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支出=该地区在乡老复员军人人数×在乡老复员
军人人均补助标准
(5)某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该地区保障对象人数×全国人均最低生活
保障支出标准
7.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和农业综合开发标准支出。
支援农业生产标准支出按1998年实际支出数确定。农业综合开发标准支出根
据中央安排的对各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补助数及中央规定的地方应配套比例确定。用公
式表示为:
某地区农业综合开发标准支出=中央补助该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1+中央
规定的该地区配套比例)
四、计算确定政策性转移支付
少数民族地区财源基础薄弱,人均财政收入水平低,加之主要分布在西部边远地
带,自然条件较为艰苦,不仅财政支出成本高,而且财政收入自给率低。按照全国统
一办法,难以充分体现其与其他地区在民族政策方面的区别。为贯彻《少数民族区域
自治法》,帮助少数民族地区解决财政困难,过渡期对少数民族省区、非少数民族省
区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增加政策性转移支付。
(一)计算确定少数民族省区政策性转移支付
少数民族省区包括内蒙、广西、贵州、云南、西藏、青海、宁夏、新疆。对少数
民族省区的政策性转移支付根据标准财政支出与标准财政收入的差额(支出大于收入
的地区)和政策性转移支付系数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政策性转移支付额=(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政
策性转移支付系数
政策性转移支付系数根据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地方标准财政收入的比重分
组确定。其中,地方标准财政收入包括:本级标准收入、税收返还收入和体制上解或
补助;基本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和卫生经费。该比重在75%以下的,补助
系数为0.04;比重在75%到100%之间的,补助系数为0.08,比重在
100%以上的,补助系数为0.12。
(二)计算确定非民族省区民族自治州政策性转移支付
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政策性转移支付按其收支差额和0.05的系数确定。
自治州标准财政收支差额按自治州财政供养人数占其所在省的地(市)级财政供养人
数的比重与全省标准财政收支差额的乘积计算确定。民族自治州政策性转移支付由中
央补助给其所在省,由省统筹安排。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