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
颁布时间:1994-08-12
1994年8月12日
为了加强对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管理,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现对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颁发、年检等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资格证书、凡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
记账业务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除外,下同)必须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颁发。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财政部颁
发。
三、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应当由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按隶属关系向当地
发证机关审请。申请者应当向发证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申请表;
(二)批准机构设立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从业人员名单、简历、会计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四)机构负责人的姓名、简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五、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代理记账机构不再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或者因故撤销,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其代理记
账许可证书。
六、发证机关对其发证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年检。年检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进
行。年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开展业务中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从业人员遵守业务规则情况;
(三)履行委托合同情况;
(四)内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五)从业人员培训和变动情况;
(六)发证机关要求检查的其他情况。
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上述规定,在年度终了后向发证
机关报送有关年检材料。
七、对通过年检的代理记账机构,发证机关应当通知被检代理记账机构。
八、发证机关在年检中发现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并收回其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一)从业人员数量不足,业务素质差,不按照发证机关要求进行人员补充和业
务培训的;
(二)业务不规范,或者不认真履行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给委托人和国家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三)转让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送年检材料,或者拒绝接受发证机关管理的;
(五)在开展业务中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
九、发证机关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将其发证和年检情况汇总报上级发证机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汇总本地区各级发证机关的发证和年
检情况,并报财政部。
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也应到当地发证
机关申请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
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申请表及填写说明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申请表
机构名称:
机构负责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印制
填表说明
一、凡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单位,应当填写此表。此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
定,由发证机关印制。
二、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机构负责人姓名:指对代理记账业务活动全面负责的领导人的姓名。
2.专职人员数:指代理记账机构专门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正式在册人员的数量。
3.兼职人员数:指代理记账机构由于业务需要临时聘用的人员数量。包括合同
工、临时工。
4.从业人员简历:指代理记账机构专职或兼职人员的简历。
5.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指取得会计证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年限。
6.专业技术资格:可以填写“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
级会计师”,并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7.会计征:可以填写“有”或“无”精会计征者,应附会计征复印件。
8.专职或兼职:可以填写“专职”或“兼职”。
三、申请成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除认真填写“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申请
表”外,还必须按照《关于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同时提交其
他有关资料;批准机构设立的有关证明文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机构内部的章程以及规章制度的复印件等。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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