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外交支出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外字[1996]223号颁布时间:1996-07-08
1996年7月8日 财外字[1996]22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外交支出经费预算及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保证对外交往
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我们制定了《外交
支出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交支出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交支出预算及其各个环节的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
保证对外交往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
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外交支出经费是国家财政为保证对外交往工作的正常开展而设置的资金,
各单位要单独核算,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三条各单位外交支出经费使用计划的安排应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
则,不得突破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
第四条各单位应确立严格的经费使用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认真贯彻“勤俭办外
交、办外事”的方针,精打细算,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财会机构,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负责经费管理工作;
财务人员要积极参与、了解业务部门的工作,正确实施会计核算,行使财务监督职责。
第二章支出范围
第六条外交支出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驻外机构经费、出国费、招待费、其他外
事费。
(一)驻外机构经费:指用于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团、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的经费。包括:工资、公务费、设备购置
费、修缮费、业务费、房租费、基建费、其他费用。
(二)出国费:指用于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出国访问、考察和参
加国际活动等经费。包括旅费、伙食费、住宿费、其他费用(包括公杂费、个人零用
费、礼品费、服装补助费、办理护照、签证的费用等)。
(三)招待费:指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用于招待来我国访问、考
察和参加国际活动的外宾所支出的费用。包括:旅费、伙食费、住宿费、宴请费、杂
费(包括租用外宾会谈室、机场休息室费用、参观游览费、礼品费、市内交通费、接
待人员电话联络费、服装补助费等)。
(四)其他外事费:指用于购买对外宣传用品、在我国召开国际会议、国际电信
联络等不属于本条前三项开支范围的支出。
各单位应根据上述经费开支范围设置明细会计账目。
第七条外交支出属中央本级支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补助地方;也不得用于
国内基本建设投资及设备购置、修缮等行政事业性支出。
第三章预算编报与审批
第八条各单位应对影响外交支出的各项因素进行认真分析,分清轻重缓急,从紧
从实编报预算,并于上年12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主办国际会议或其他重大外事活动,应在提出主办申请时会签财政部;经
批准后,应编报详细经费预算,财政部经过审核,在有关年度的预算中做出安排。
第十条外交支出总预算确定后,财政部对各单位上报的预算进行认真审核,合理
分配预算指标,并及时批复各单位。
第十一条各单位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特殊新增因素必须增支的,
应首先由本单位自行调剂解决;调剂确有困难的,财政部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可以
适当追加预算。
第四章预算拨款与执行
第十二条外交支出经费采取分季拨款方式。各单位根据用款进度,在每季度开始
前二十天填报“经费限额申请书”,财政部在核定的年度预算范围内予以核拨。每年
12月5日后,停拨当年经费。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一)驻外机构应切实加强对公用经费的管理,减少浪费,节约支出。因工作需
要的宴请,要有正常的报批及审核手续;要严格公私费用划分,应由个人负担的因私
用水、电、煤气及因私用车等费用应及时足额地收缴,并相应冲减公用经费的有关支
出;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健全国有财产登记、保管制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完整。
(二)各单位应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数的精神,
组织出国团组必须讲求实效。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各项费用支出的标准及核销要严格按
规定执行。出国机票的购买和报销工作要有严格的审核监督机制,财务部门和业务部
门要互相配合,堵塞漏洞,争取优惠票价;机票返还收入全额冲减出国费支出,严禁
转作单位“小金库”。
(三)外事接待工作应贯彻礼宾改革的精神,严格执行外宾接待费用开支标准和
有关管理规定。通常情况下,不为来华外宾提供国际旅费及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任何
单位不得以变通接待方式等形式将外事接待经费转作单位预算外资金。
(四)在我国境内举办国际会议等重大外事活动应按国际惯例办事,节约经费支
出。主办单位通常提供会场及同传设备租金、必要的宴请费、市内交通费、会议材料
及其他会务费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突破财政部核定的人员补助标准,不得借机为本
单位添置办公设备。
第十四条各单位每年要分别在7月5日和10月5日前向财政部报送上半年、前
三季度预算执行情况表。
第五章决算与监督
第十五条各单位外交支出决算应在次年2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在全国
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央决算20天内向各单位批复决算。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报表格式编报外交支出决算,系统、完
整地反映本单位外交支出经费使用情况。决算数字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出现以领代
报、以拨作支等虚列决算的现象。
银行存款利息、汇价盈余等收入应视同财政拨款,全额增加拨入经费。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认真编写决算说明书。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全年外事工作
及预算执行概况、分项支出情况分析、境外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影响支出重大因
素分析、本年与上年支出比较、本年经费管理工作主要成绩与不足、改进外事经费管
理工作的措施与建议等。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对内部稽核工作的职责、内容、方法和要
求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科学、有效地对凭证、账簿、报表进行审核,对决算进行内
部审计。
第十九条财政部在加强日常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决算批复工作,对
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发现有不符合财经法规的,有权予以纠正,情
节严重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单位可依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并报财
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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