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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

颁布时间:1993-10-09

     1993年10月9日   国家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费、罚款和没收财物,是国家管理社会 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但是近几年来,有些地方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超越职权乱设 收费、罚没项目,有的将收费和罚没收入与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奖金、福利挂钩, 有的坐支、留成甚至挥霍滥用收费和罚没收入。这不仅增加了企业和个人负担,而且 助长了不正之风,腐蚀了干部,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形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开 展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 行预算管理(即“收支两条线”)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范围。   行政性收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 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罚没收入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 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没款以及没收赃物的折价收入。   在法律、法规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设置收费、罚没项目。各 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收费和罚没情况进行管理,凡越权自行 设立的收费、罚没项目,要一律取消。   二、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和罚没项目的规定。收 费们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绝不允许将收费、罚没收入与本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 工的奖金、福利挂钩,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各级财政部门和主 管部门不得给执收、执罚单位和个人下达收费、罚没收入指标。   三、种种行政性收费收入,应作为国家财政收入,逐步纳入预算管理。所收款项,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根据执收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作为本级财政的预算收 入,上缴同级国库。   有关罚没收入的归属,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执收部门,应在每年11月15日以前,将下一年度各项收费收入和相 关的行政管理补助支出编入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在 预算中做出安排。执行中,如果收入和支出情况发生变化,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调整。 预算的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管理补助支出预算应明确列出具体项目和数额。支出项目和范围,应按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突破或变动。   执罚部门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办法,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为了统一反映各地区、各部门行政性收费的收支情况,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 “其他收人类”中增设“行政性收费收入”“款”级科目,反映行政性收费的收入情 况,下面可按部门设置“项”级科目;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其他支出类”中增设 “行政管理补助支出”“款”级科目,反映执行行政性收费所需的开支,下面可按部 门设置“项”级科目。   罚没收入适用的预算科目,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所取得的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应在3日内上缴 国库。对零星收入,账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每15日 上缴一次;达到1000元的,应即时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 坐支、挪用、私分。   在将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上缴国库时,应使用“一般缴款书”。有关单位 应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办理缴库手续。   七、为保证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对行政、司法机 关办公、办案等所需的正常经费要给予保证。绝不允许行政、司法机关搞创收。在预 算安排上对这些部门不得实行“差额管理”或“自收自支管理”。各级政府和财政部 门应根据有关部门人员的报酬以及行政管理。办理公务等所需的正常经费和办案等所 需的特殊经费(含对办案人员的奖励),合理安排预算拨款,保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   八、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以前,根据上一年度的各项收费收入、 罚没收入和经费补助支出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九、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罚没票据。   中央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使用的收费、罚没票据,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共同制 定;地方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使用的收费、罚没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 政部门统一制定和印刷。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票据的领发、使用、缴销、保管制度,并严格管理, 堵塞漏洞。   十、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管理,建 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核算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的监督和检查。对托欠、截留、 坐支、挪用、私分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实行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办法或者 下达罚没收入指标的,要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 有关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规定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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