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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对预算内国营工业生产企业库存产成品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

财工字(1992)第95号颁布时间:1992-06-13

     财工字(1992)第95号   为了摸清企业产成品库存的“家底”,推动当前限产压库工作,国务院决定在全 面清产核资之前,对预算内国营工业生产企业产成品进行清查。经国务院同意,现将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限产压库是当前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做好压缩产成品库存工作对于减少资 金占用,加快资金周转,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这次清查,要 摸清企业库存产成品的底数和构成,暴露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把清仓查库与限 产压库、调整产品结构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制定处理、压缩、控制产成品库存的措 施,促进企业进一步确立面向市场、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指导思想,推动当前进一 步清理“三角债”、限产压库、调整产品结构和扭亏增盈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清查的范围和内容 这次清查产成品的范围为全国预算内国营工业生产企业和交通运输部门所属工业 生产企业,其他非工业部门所属的工业生产企业不纳入这次清查的范围。清查对象为 上述企业一九九二年三月末库存的产成品。清查的具体内容:对库存产成品进行实地 盘点、逐项登记。要对产成品资金总帐与明细帐、明细帐与入库单等进行逐项核对, 在此基础上进行帐物核对,核实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实物量和价值量,登记造 册,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物相符,并分析库存产成品的构成、预计销售情况 及盈亏状况。 三、清查的时间和步骤 清查工作从四月一日起到六月三十日结束。具体工作步骤包括组织准备、实地清 查和总结三个阶段。 (一)组织准备(四月一日至四月底)。各地区、各部门应尽快组建清查机构, 并按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要组 织企业抓紧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确定清查人员,组织业务学习、培训,整顿有关财会、 统计帐册等。 (二)实地清查阶段(五月一日至五月底)。实地清查是整个清查工作的重要环 节,可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以自查为主的方法。各企业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 组织财务、供销等部门的得力人员进行认真清查,对产成品盘盈、盘亏、毁损、报废 和库存成本高于售价部分的损失,要逐项进行审查、鉴定落实,其中产成品报废必须 经专业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出具证明文件。企业清查结果由主要领导签字上报。在企 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抽查面一般不低于20%。对清查不认真或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企业和部门领导人 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二)总结阶段(六月一日至六月底)。各地区、各部门清查办公室要将清查情 况进行认真整理、汇总,并对库存产成品盘亏、报废等原因、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 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提出压缩、控制产成品库存的措施和调整产品结构的建议,并形 成书面报告,于六月底前报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和人民银行。 四、产成品库存各种损失的审定和处理 产成品库存清查结束后,对查出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审查认定, 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边清查,边审定,清查一户,审定一户,以加快工作进度。对 清查出的问题,由企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 级清查办公室进行审查认定。 在审查认定的基础上,对查出的产成品报废、毁损、盘盈、盘亏以及库存成本高 于售价部分的损失,要区分不同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一九九二年当年发生的,经 核实批准后列入当年财务决算,属于一九九一年底以前发生的,分别列入“待处理流动 资产盘盈”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帐户(不能作为一九九二年当年限产压库成绩 统计)。   企业对上述各项产成品损失(包括清查前已转入“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帐户的产 成品损失)要制订出分年消化计划,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在三年内分期列入营 业外文出。对企业的上述损失,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在核销的期限内实行挂帐 停息。 五、清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这次清查工作不得走过场,要做到不留“死角”,不打“埋伏”,不重不漏。各 地区、各部门在清查工作中,要把清查库存与限产压库、结构调整和整章建制结合起 来。针对清查中暴露的问题,提出控制产品库存和调整产品结构的措施、建议,切实 加强管理。要下大力量调整产品结构,抓好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增产适销对路、 质量好、效益高的产品,减少产品积压。要加强企业管理,强化经济核算,健全企业 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减少资金占用,控制新的产成品损失。今后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 每年年终对产成品库存认真进行盘点核实,发生的产成品库存损失,要列入当年财务 决算。如果当年决算对产成品损失不及时处理的,要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 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切实组织好清查工作。为了 确保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成立以财政部门为主,由经委(计经委、 生产委)、银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加的产成品清查办公室,具体负责对这项工作 的指导、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清查工作保 质、按期完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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