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关于建立《外商投资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报制度》的通知

财工字(1994)第312号颁布时间:1994-06-13

     财工字(1994)第312号 为适应我国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需要,及时了解掌握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和经 营情况,遵照部领导的指示,经研究决定:从1994年3季度起恢复外商投资企业主要财 务指标季报制度。现将外商投资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报格式和编报说明印发给你们, 请按此布置外商投资企业季报汇编工作。各地区、各部门汇编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财 务指标季报,请直接报送我部工业交通司外资处,联系电话:8523808,8528731-527。 我部(93)财工字第493号《关于建立〈外商投资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半年报制度>的通 知》即行废止。 一、(略) 二、外商投资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报编报说明 (一)总说明 1.外商投资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报(以下简称“季报”),应根据企业报送的会计 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编制。汇编单位可根据编制外商投资企业季报的需要,对企业 会计报表中有关项目应包括内容,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分别通知 各企业,但不要将外商投资企业季报直接发至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季报的汇编单位为各级主管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务 院各有关部门编制的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季报,应直接报送财政部。地方各级主管财政 部门编制的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季报,应上报上级财政部门,最后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 后报送财政部门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编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季报, 除上报所在省级财政部门外,还应同时抄报财政部。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规定编制外商投资 企业季报,预选财政部的时间为季度终了后30天内。 4.汇编单位在报编外商投资企业季报时,必须附送对汇编企业财务情况所作的综 合分析及有关问题的说明,包括企业投产经营或解散清算情况,报表汇总情况,企业 存在问题、原因及改进意见等。 5.各级主管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季报编报工作,要指定 专人负责,做到按时上报,指标完整真实,尽量扩大汇编面,汇编面应不低于上年度 汇总会计报表的汇编面。 (二)主要财务指标编制说明 1.“汇编企业户数”项目,包括正式投产(营业)、试生产(营业)和临时停业的 企业户数。其中,亏损企业户数还应在该项目下另行反映。 2.“总产值”项目,反映从事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商业等物资生产 部门的企业,按我国现价计算的总产值。 3.“销售(营业)净收入”项目反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减去销售(营业)折扣 与折让后的净额。"出口销售(营业)净收入"项目的口径与此一致。 4.“销售(营业)税金”项目,反映企业已销售产(商)品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缴 纳(扣除按规定退还部分)的营业税、消费税等。 5.“利润总额”项目,包括盈利企业实现的利润和亏损企业发生的亏损。其中,亏 损企业的亏损额,还应在该项自下另行反映。 6.“所得税”项目,反映盈利企业按规定预缴或者缴纳的所得税额。实行合作各方 分别纳税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根据合作中方和外方应纳税额的合计数填列。 7.“提取的'三项基金'”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企业储备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8.“注册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即中外 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的合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或者外资 企业的外方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认缴的 出资额还应在该项目下另行反映。企业如因增资等而变更登记注册资本总额的,应按 变更登记后的情况反映。 9.“缴纳的增值税”项目,反映企业实际缴纳(扣除按规定退还部分)的增值税。 10.“缴纳的关税和其他税金”项目,反映企业因进口材料物资、设备等实际缴纳 的进口关税和消费税等,销售(营业)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的消费税、营业税以 及实际缴纳的其他税金,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等。 11.“缴纳的土地使用费和物价等项补贴”项目,反映企业按照所在地政府的规定 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费和国家对职工的物价等项补贴。 12.其他项目按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有关填列口径填列。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