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3-06
(1995年3月6日)
清产核资是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八五”计划期间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
务院的统一部署,清产核资工作在1992年至1994年分别进行了小范围试点和扩大试点。
通过几年的实践,清产核资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日趋完善,领导体系和工作体系基
本建立,并探索和积累了一套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法,培养锻炼了一支专业工作队伍。
按原定计划,1995年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为保证
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隶属关
系分级分系统进行,具体组织工作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各级人民政
府和各部门都要切实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要有1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
并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各级清产核资工作机构并充实其人员力量。
二、1995年全国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对境内外全部国有企业的户数进
行清查,统一编制国有企业代码;二是全国尚未进行清产核资的国有企业、行政事业
单位,要全面完成清产核资任务;三是对全部国有境外企业、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四
是对全部国有企业占用的土地进行清查和估价,逐步建立国有土地基准价制度;五是
将本年度完成的清产核资数据与前几年完成的清产核资数据进行衔接,形成全国国有
企业的资产负债总表;六是认真核实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核定国家资本金,并检查
清产核资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
三、1995年全国清产核资的范围是:境内外全部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
单位,以及尚未进行财产清查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境内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
1995年3月31日为统一的清查资产时点;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为资产清查、产权界
定、价值重估和土地估价、资金核实、产权登记以及建章建制。境外国有企业、机构
以1994年12月31日为统一的清查资产时点;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清查财产、清
理损益、核实权益、登记产权、建章建制。全部清产核资工作于1995年年底基本完成。
四、在1995年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政策、
制度和方法进行,不得政出多门,各搞一套。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清产核
资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防止走过场。
五、全国清产核资各项具体工作,按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的《1995
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1995年清产核资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清产核资是摸清国有资产家底、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推动经济结构调整、防
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理顺产权关系、促进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
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计划,
加强领导,确保按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