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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财企字[1982]37号颁布时间:1982-03-24

     1982年3月24日 财企字[1982]37号   为了支持职工教育事业的恢复和发展,经商得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和全国总 工会同意,现对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 围的暂行规定》中第三部分经费来源修改如下,从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单位和统一核算的公司(包括施工企业),可在工资 总额1.5%范围内掌握开支,直接列入生产成本(流通费),实报实销,不提取基金。 如果工资总额1.5%不敷需要,可以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包干结余或税后留利中 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职工教育。   原规定由企业成本或营业外开支的有关职工教育的经费,都改在工资总额1.5% 范围内开支,营业外不再列支。   基本建设单位举办职工教育的经费,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   关停企业和基本建设停缓建单位举办职工教育的经费,可在工资总额1.5%的范 围内,由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和停缓建单位的维护费中开支。   2.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可在标准工资1.5%范围内,由行政、事业费 开支。   3.工会经费中的职工业余教育费,仍然用于职工业余教育方面。基层工会一般可 在其留成经费(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60%部分)的25%范围内列入工会预算掌握使用。   4.各级职工教育办公室属于行政机构,其本身经费应由行政费开支。职工教育办 公室或主管部门为基层举办职工培训的经费,除应由学员个人负担的书籍、资料等费 用外原则上由学员所在单位分担,在本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内开支。如果财政部门对 职工教育办公室或主管部门已拨了职工培训经费,原则上不应再向送培单位收取培训 费用。   5.教育部门办职工教育的经费。各级教育部门举办的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夜大 学和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附设的函授、夜大学,业余文化学校,初等、中等广播电视教 育、函授教育和扫盲教育,教师进修学校(院)、师资培训斑及其附属的函授教育和 利用假期集中举办的师资训练班的培训经费等,均在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有关项的 经费内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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