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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管合同?

颁布时间:1999-10-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99信息】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 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品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 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 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保管合同始自于罗马法。罗马法把寄托分 为通常寄托与变例寄托。通常寄托是指受寄人应于合同期满后将受托保管的原物 返还寄托人,而变例寄托是指受寄人得返还同种类、品质、数量之物,包括金钱 寄托、讼争物寄托及危难寄托。法国民法把寄托分为通常寄托与讼争物寄托。通 常寄托又分为任意寄托与紧急寄托。紧急寄托是指因逃避火灾、抢夺、船难等灾 害或其他不可预见的事故而为之寄托。讼争物寄托又分为合意的讼争物寄托,以 及裁判上的讼争物寄托。德国民法不作划分,统称为寄托。前苏联民法不称寄托 而称保管,其第422条规定:"依照保管合同,一方应当保管另一方交给他的财 产,并完好地返还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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