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
承包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承包人应当对整个工程质量负责,当然也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在合理使用期间
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在建设
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建设工程对人身、财产的损害。建设工程的承包
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工程质量保证义务。建设工程的勘察人应当为建
设工程提供准确的有关工程地质资料;建设工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有关保证工程
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保证建设工程的设计安全可
靠;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
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得有任何偷工减料的行为。任何一方不履行法定质量保
证义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承包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不属于承
包人的原因,例如,是用户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人身、财产投害的,承包人不
承担责任。现实中,有的发包人违法发包如非法压价,接收回扣选择不具备相应
资质的承包人,因此引起的质量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发包人也应
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人身、财产损害是发生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建设工程,一旦建
成,一般都将长期使用,这就要求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不能有危及使用
安全的质量问题,否则将会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对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
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此首先需要确定"合理
使用期限"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其建设产品承担质量责任的责任期间。该合理
期限一般自支付发包人时起算,但与一般产品的生产者对其产品的质量缺陷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期限最长不超过自产品交付使用最初用户十年不同,建设工
程的承包人应当在该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对整个工程质量安全承担责任。关
于合理使用期限是多少,合同法未作具体规定,这需要根据各类建设工程的不同
情况,如建筑物结构、使用功能、所处的自然环境等因素,由有关技术部门作出
判断。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中规定,按
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一级耐久年限为100年以
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指十层以上住宅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
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性);二级耐久年限为50-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四级耐久年限为15年以下,
适用于临时性建筑。也就是说,除临时性建筑外,民用建筑的合理使用期限最低
也应在25年以上,在这个期间内,必须保证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如果该建设工
程已过合理使用期限的,原则上不允许继续使用,用户继续使用后,因该建设工
程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害。这里的受损害方不仅仅指建设工程合同的对方
当事人即发包人,也包括建设工程的最终用户以及因该建设工程而受到损害的其
他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致使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承包
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造成发包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发包人可以选
择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仟或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