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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化企业原油价格加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98)财工字第18号颁布时间:1998-01-25

     1998年1月25日 (98)财工字第18号 中国石化总公司:   为做好原油价格加权动作工作,促进石化企业公平竞争,加强监督管理,现 将制订的《石化企业原油价格加权运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公司,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石化企业原油价格加权运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配合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平衡市场需求,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21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 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油价格加权动作是在国家对原油价格实行双轨制以及国内陆上原 油价格未与国际原油价格接轨的前提下,石化总公司对原油加工企业通过调整原 油价格差别及其相关因素,均衡各企业原油成本的一种做法。  第三条 通过原油价格加权动作,调整原油价格及品质、运距、计划安排等 因素对企业原油成本的客观影响,均衡企业原油成本、直辖市原油资源配置、促 使企业公平竞争。  第四条 原油价格加权动作的范围原则上为石化总公司所属的原油加工企业, 个别确因需要并报经财政部同意的非直属石化企业也可参与原油价格加权动作。  第五条 原油价格加权动作调整的政策性因素原则上为国内陆上原油由于国 家实行双轨制价格而形成的价格差别,具体分为国内陆上原当一档、二档价格。  考虑到海洋原油和进口原油与国内陆上二档原油特别是一档原油的价格还存 在较大差距,也视作政策性价格差距,一起参与原油价格加权动作。   第六条 原油价格加权动作调整的相关因素,包括:  1.原油品质,指国家定价的陆上原油品质差别;  2.原油运距,指油源地到原油加工企业运输距离的差别;   3.负担化肥用重油及其他国家计划内重油任务,指承担任务与未承担任务企 业因重油有无深加工而造成的利益差别;   4.互供化工轻油任务,指总公司内部企业因互供化工轻油与外供化工轻油价 格不同而造成的利益差别。  上述调整的相关因素,要视有关政策逐步到位、利益差别的减小情况而调减 其加权运作的力度直至取消。   除以上因素外,未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再增加其他调整因素。   第七条 原油价格加权动作对原油加工企业实行低价上交、高价返还、交返 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不得实行过度上交,形成价差大量结余,在石化系统进 行调剂补贴。  第八条 每年年初由石化总公司确定原油价格加权动作的原油基准价,原油 基准价为扣除品质差后各企业加工的各类原油的综合平均价。具体确定办法是根 据国内陆上原油国家定价和进口原油国际预测价格确定。  石化总公司根据原油基准价、各企业原油配置情况及上年度动作价差结余, 确定原油价格加权运作应交、应返的价差标准,形成本年度原油价格加权动作方 案。   第九条 年初,石化总公司应按规定提出本年度原油价格加权动作方案,商 财政部同意后通知企业执行。   第十条 按原油价格加权动作方案上交价差的企业应按月及时上交价差;既 有应交价差,又有应返价差,且应交数大于应返数的企业,应交、应返相抵后及 时上交价差。   第十一条 石化总公司对应返价差的企业应按月及时返还;对既有应交价差, 又有应返价差,且应交数小于应返数的企业,应交、应返相抵后及时返还价差。   第十二条 石化总公司收到企业上交的价差款应严格用于原油价格加权运作 企业的价差返还,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补贴,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原油价格加权动作方案年度执行过程中石化总公司应定期向财政 部报告,如遇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总公司需调整原油价格动作方案,应商财 政部同意。   第十四条 原油价格加权动作方案由石化总公司内务部门具体负责操作。石 化总公司财务部门应有专人、设专帐进行核算,按计划及时收取或下拨资金。  第十五条 企业交返价差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增加或冲减生产成本, 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原油价格加权动作款在石化总公司形成的利息收入(或支出) 作总公司财务费用处理。原油价格加权动作具体帐务处理办法由石化总公司制订。   第十六条 石化总公司应随年度决算向财政部上报原油加权动作结果,动作 价差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原油价格加权动作停止执行时,动作价差累计结余作为总公司本部利润,并 按全额缴纳33%的所得税。  第十七条 凡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国内陆上原油价格并轨后,由财政部决定取消或调整原油价格加 权动作方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处1998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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