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99信息】 1、不可抗力的概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不可预见,它
的发生不可避免,人力对其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客观情况。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必要时,应当提
供不可抗力的证明。
2、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意外事件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
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
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意外事件不同,不可抗力虽然也可以引起合同的变更或者
解除,但不可抗力以免除当事人的责任为己任,对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
损害,原则上实行免责原则,而情事变更、意外事件是以危险公平分担为目的,
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