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财社[2003]103号颁布时间:2003-10-20
2003年10月20日 甘财社[2003]103号
各市(州、地)财政局(处)、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劳动保障局(处)、就业服务局
(就业促进中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
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兰银发[2003]42号)等有关规定的
精神,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甘政发
[2003]77号)要求,制定了《甘肃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试行)》,现印发各地执行。
附件:小额贷款细则通知甘肃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运用小额担保贷款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
394号)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
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兰银发[2003]42号)
等有关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第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
岗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及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其合伙经
营实体必须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其从
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投资少、风险小、有效益、具备还贷能
力。(二)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及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必须按规定与下岗失业
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及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
业(以下简称小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信用良好、有固定居住地、经过再
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四)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作下岗失业人员个人自谋职业、自
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办小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二章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原则上控制在20000元以内。合
伙经营实体和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可按照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最高贷款数由商业银行和借款人协商决定。借款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年。到期确需
延期的,借款人应提前一个月向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申请,担保机构或担保人同意继续
提供担保后,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利率按人民银
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
第四条 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逾期和展期不贴息。
微利项目的范围为:1、家庭手工业;2、修理修配;3、图书借阅;4、旅店服务;
5、餐饮服务;6、洗染缝补;7、复印打字;8、理发;9、小饭桌;10、小卖
部;11、搬家;12、钟点服务;13、家庭清洁卫生服务;14、初级卫生保健
服务;15、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16、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17、
养老服务;18、病人看护;19、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其他项目小额担保贷款,
财政不贴息。
第五条 还款方式:采用灵活方式,可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也可提前还贷。具
体方式由经办银行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贷款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
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经办银行
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三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程序
第六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凭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
就业优惠证》,向所在社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
包括:个人概况、申请贷款金额、用途及还贷期限等。同时提供以下申请贷款资料:
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申请表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领取)
一式四份,并详细填写借款人基本情况和借款用途;2、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人《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4、借款人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的结业证
书原件与复印件;5、其他有关贷款资料。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合
伙经营实体和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凭劳动保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
证明(认定证书、工商执照等),向企业所在地社区提出小额贷款书面申请。申请书
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申请贷款额度及还贷期限、安置下
岗失业人员数及比例、单位负债和财务状况情况、工商税务部门资质证明等,并按照
下岗失业人员自愿原则,规范完善承贷手续。同时企业应提供以下申请贷款材料:1、
开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和银行账户;2、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企业职
工花名册:3、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4、借款人参加创
业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6、
其他有关贷款资料。
第八条 各地就业服务机构及担保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扶持范围及条件进行
审查,对申请贷款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和评估。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由担保机构向
银行提供小额贷款项目推荐意见。
第九条 申请人凭就业服务机构及担保机构小额贷款项目推荐意见,及有关申请贷
款资料等,到经办银行办理申请贷款手续。
第十条 商业银行按有关信贷规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三周内答复申请人,
并抄送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和担保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办理贷款手续;不符
合贷款条件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按照属地原则,由下岗失业
人员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下岗
失业人员办理贷款。省上根据各地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对担保基金适
当补助。中央、省属在兰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
实施,担保机构为甘肃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加挂在省就业
促进中心)。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
行制定。
第四章 担保和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地级以上城市要按照规定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资金主
要由同级财政部门筹集。各市(地)政府要指定(或成立)担保机构,对下岗失业人
员小额贷款进行担保。担保机构的设立要根据当地实际,按照有利于工作开展的原则
确定。下岗失业人员比较集中的县,可根据当地情况筹集担保基金,设立担保机构,
开展下岗失业人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按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贷款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者出
具担保承诺。担保机构还可以采取其他辅助办法,减少贷款损失。
第十四条 担保机构统一按贷款本金的1%收取担保费,由同级财政全额向担保机
构支付,不得向下岗失业人员收取担保费。
第十五条 各市(州、地)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将担保基金存入
指定的商业银行专户,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专户余额的五倍。
第五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代偿办法
第十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到期不能足额偿还的,担保基金应在三个月内履行清偿责
任。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为20%,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
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地级以上城市分支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
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担保基金
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
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商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
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
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借款人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机
构按各自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 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
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
政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对已贴资金要追回,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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