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林特产发展专项基金的通知
甘财农税发[1992]017号颁布时间:1992-04-13
1992年4月13日 甘财农税发[1992]017号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
自1980年以来,遵照国务院规定,对农林特产品收入征收了农林特产农业税,
这对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为
了培植税源,促进我省农林特产品生产的发展,调动县、乡征收的积极性,按照财政
部[1989]17号文件规定“为扶持生产培植税源,各地可按照1987年全国
农财会议精神,从农林特产税收入中提取少量资金,由负责征收农林特产税的单位掌
握,用以发展农林特产的生产”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2年起,县财政的农税
征收部门可建立农林特产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林特产发展基金来源
1.从当年农林特产税留县的70%中提取15%;超收部分中提取25%;并
先收后支。
2.发展基金收取的占用费和银行利息。
二、发展基金使用原则
1.本着取之于农林特产品,用之于农林特产品生产和先征后用的原则。
2.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收取少量占用费,使用期限一般一至三年为限。
3.对积极完成农林特产税任务和及时偿还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可优先扶持。
三、发展基金扶持范围
1.用于农林特产品扩大再生产、品种更新改良、病虫害防治等的投资,按月收
取占用费2‰。
2.用于自然资源充沛,供销渠道流畅的农、林、牧、渔等产品的深度加工的投
资以及农林特产品的小型水利设施的投资(如打机井、建设防洪排涝和灌溉系统),
按月收取占用费5‰。
四、发展基金的管理
1.发展基金由县(市、区)财政农税征管部门负责管理。为了鼓励乡级征收的
积极性,可本着谁多征收谁多用的原则。
2.发展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扶持农林特
产品生产无关的投资。
3.实行项目目标管理,凡需借用发展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乡财政所
或县(市、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乡财政进行认真审查核实,择
优扶持,报县(市、区)财政审批。由县(市、区)、乡财政与扶持对象签订合同办
理借款手续,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门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
现扶持资金未经同意改变用途应立即收回。
4.借款到期应立即收回,贯彻谁发放谁回收,逾期不还者,要从还款之日起按
月收取13-15‰的超期占用费。
5.发展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可参照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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