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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委发[2002]69号颁布时间:2002-10-29

     2002年10月29日 省委发[2002]69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为深化改革和促进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现提出如 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    (一)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扩大再就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 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 政治问题。199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各级党委、 政府坚决贯彻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政策措施,确保了绝大 多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并使一大批下岗职工通过各种途径实现了再就业。实践证 明,这些政策措施是完全正确的,必须继续全面贯彻执行。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 内,我省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就业方面的主要矛盾是,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 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 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 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焦点集中在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上,这已经成为一个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我省是经济欠发 达的省份,就业压力更大,促进再就业的任务更加繁重。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 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实 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始终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 政治任务,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措施,着眼未来,立足当前,统筹 兼顾,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务必抓紧抓实抓好。   (二)我省再就业工作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通过 发展和改革的办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要正确处理发展经济、经济结构调整、深化国 有企业改革、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围绕我省实 施西部大开发和“工业强省”的战略,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 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 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进一步巩固两 个确保,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 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二、加快经济发展,广开就业门路   (三)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保持全省国民经济较快的增长速度,积极调整经济 结构,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各地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建设项目时, 要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要紧紧抓住我省实施西 部大开发和“工业强省”战略的良好机遇,努力扩大经济总量,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 速健康发展,推进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建设,增加就业岗位。要大力调整经济结 构,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 力。   (四)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就业容量。要把推进城镇化进程与发展第三产业 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发展商品流通业、旅游业和社区服务业。大力发展批零商业和餐 饮业,扩大城市商品流通产业的就业容量。要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切实保护生态环 境的条件下,大力发展具有甘肃特色的旅游业,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扩大就业。积 极开发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重点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 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发展社区物业管理、饮食、家政、保健和文化娱 乐服务,开发托幼托老、配送快递、家庭护理、修理维护等便民利民服务岗位,以及 保洁、保安、保绿、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就业岗位。   (五)鼓励发展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扩大就业,积 极发展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更多吸纳下 岗失业人员。   (六)促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鼓励就业压力大的地区特别是资 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按市场需求发展接续性产业,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到有劳 务需求的地区就业,到农村承包荒山、荒地,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   (七)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 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通过各种方式分流和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破产企业要 利用其有效资产安置职工。   (八)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 的形式实现就业。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他们灵活就业提供服 务和帮助。   三、落实促进再就业的扶持政策   (九)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的 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 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 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省政府将明确免收项目,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严 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 的各种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   2、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贷款。省上和各市、州、 地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担保机构由当 地政府确定,担保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或企业 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 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按程序申请 展期1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 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 相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都 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并且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 便利。   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 模。   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可 将其享受的剩余年限的基本生活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改革行政审批程序,简化下岗失业人 员开业的相关手续,提高月艮务效率。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固定时间和场所,提供“一条龙”服务。   4、建设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 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根据市场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 产经营培育性场所。   5、对下岗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省劳动 保障部门要适应其特点,抓紧制定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 配套办法。各地也要研究和制定促进灵活就业的政策规定,满足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 业的需求,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一)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 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 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 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 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 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 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新增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 门审核后,按招用人数从再就业资金中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 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十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 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 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条件是: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 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 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十三)上述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费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十四)适当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开展再就业援助,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 各级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 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1、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2、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从再就 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质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 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同时,各地 可根据实际提供岗位补贴,补贴的标准由各地政府确定,最高标准控制在当地上年职 工平均货币工资的25%以内,资金由各级财政解决。   3、街道社区工作机构要聘用符合条件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十六)支持和鼓励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综合治理 小流域,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下岗失业人员参与天然林保护工程和承包造林,可享 受有关扶持政策。   (十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要 组织劳动保障、监察、计划、经贸、公安、财政、建设、文化、卫生、税务、工商、 银行、物价等部门和工会每年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要通过各 种新闻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再就业,扶持政策,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 众监督的作用,使再就业扶持政策真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下岗失业人员身上。   (十八)各级政府要严格掌握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为符合 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凭证。要依托 街道和企业审核认定下岗失业人员,对证件发放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再 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对出租、转让和伪造 《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采取各种形式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 的企业和个人,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    (十九)各级政府要努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渠道,加大再就 业资金投入,保证再就业工作的需要。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 款级科目,以反映各级财政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项支出。   (二十)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安排一部分用于促进再就业。   (二十一)各级财政要安排资金,用于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与劳动力市 场信息网络建设。   (二十二)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再就业资金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省财政将 在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下,增加再就业补助资金, 支持地方促进再就业工作。省财政增加的再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负担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的部分资金及省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二十三)要加强再就业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再就业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严 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检查。同时,要提高资金使用透明 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五、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强化再就业培训    (二十四)各级政府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 再就业培训。所需经费主要由各级财政承担,省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各级 就业服务机构要督促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 培训、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要加快劳动力 市场的信息网络建设,兰州市、白银市、金昌市等3个国家级劳动力市场“三化”建 设试点城市要在2003年年底以前建成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实现全市信息资 源共享,其他城市也要尽快建成覆盖全市的信息网络。要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公开发 布系统,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本信息和用工单位信息数据库,及时发布求职和用工信 息。   (二十五)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大力加强职业教育和再 就业培训。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充 分利用社会现有的教育资源,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 人员的就业能力。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免费鉴 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就 业的有效凭证。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可在资质认定的基础上,委托社会各方面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 和职业中介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由政府给予资金补贴的免 费培训和服务项目,要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实行培训项目社会招标制。   经贸部门要建立中小企业创业指导中心,对有创业愿望和开业条爷些下岗失业人 员开展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提供项目咨询和配套扶持等服务,加快培育一批创业带 头人。   (二十六)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就业服务机构,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就业管理机构 的,主要职能是,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就业和再就业的重大部署,统一负责劳 动力资源管理和劳动力市场建设,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十七)城乡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 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 务的机构,具体由各级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所需编制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 决。今后,如中央下达专项编制,再给予调剂解决。要充分发挥社区在就业和社会保 障方面的服务功能,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在社区聘用专门的服务人员,并提供工 作经费,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工作体系。   (二十八)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 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执法监察行为。对各 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和克扣工资、延长工作时间 和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各地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建设, 根据工作需要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的人员,保证工作经费。   六、加强对就业的宏观调控    (二十九)正确处理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扩大就业的关系。既要坚持国有企业 改革方向,推进企业减员增效,又要切实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正常生产经 营企业裁员的指导。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 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审核批准。凡是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 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人员裁减方 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裁减人员。国有大型企业一次性减员数 量超过200人以上或超过职工总数10%的,须事前报告同级政府。   各地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将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再就业统一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 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中央和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也要切实负起责任,配合 地方共同做好下属企业的再就业工作。中央和省属企业关闭破产,由地方与中央、省 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班子,负责协调职工安置等工作。   (三十)建立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完善劳动用工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定期开展全省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及时反映全省及各市、州、地就业和失业动态变 化。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在下岗失业总量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进行预警,由各级政府 及时采取措施缓解矛盾。健全劳动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 同,并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十一)在重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同时,要统筹兼顾城镇新成 长劳动力的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工作。对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要引导和帮 助他们参与市场竞争就业,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普遍实行劳动预备 制度,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延缓就业压力。要加快小城镇建设,吸纳更多的农村剩 余劳动力;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向省外输转工作的力度,减轻城市的就业压力。各类 企业招用农民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巩固两个确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三十二)各级政府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不得发 生新的拖欠。省财政对困难地区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支持。   积极稳妥地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 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别处理的原则,积极探索下岗职 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办法和途径。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 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协议期满暂 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资金渠道筹措 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 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进行检查,积极创造条件, 帮助解决他们在生活保障以及在医疗、住房、取暖、子女入学、水电煤气等方面遇到 的问题。   (三十三)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下岗失 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 缴的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 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 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的缴费年限计发待遇。对实 行劳动合同制度前参加工作且符合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条件的职工,由企业和职工 按规定缴纳离开企业后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个人缴费窗口,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并积 极探索适合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办法。对尚未纳入基本 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积极创造条件,实施社会医疗救助。    八、切实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    (三十四)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一把手是 促进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 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坚决落实中央和省委的方针政策,加 强统筹协调,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做到工作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资金投入到位, 措施保证到位。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就业工作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和组织协调,各有 关部门负责就业目标任务和政策的落实、就业岗位的开发、再就业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要实行再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 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到各地 区和职能部门,认真督促抓好落实,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检查、评 估和考核。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好的予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 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各级劳动保障、计划、经贸、财政、教育、民政、建设、工商、税务、银行、物 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再就业工作的合力。要充 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 做好就业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三十五)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作 用。在实施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过程中,必须把保障群 众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各级党组织的主要任务。要充分发挥党的思想 政治工作优势,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 作。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用再就业的典型事例,帮助下岗失业人员 理解支持企业改革,转变观念,自强自立,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 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在今年年底前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和 实施细则,确保本意见精神落到实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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