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旅游涉外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1992-06-17
1992年6月17日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旅游涉外汽车服务质量,加强旅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
游者和旅游涉外汽车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使旅游涉外汽车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旅游涉外汽车是指为海外旅游团(者)进行参观游览活动提供运输服务
的专用汽车。
第三条 安全、方便、舒适的服务,是旅游者对旅游涉外汽车的基本要求,旅游
涉外汽车的管理应贯彻“确保安全,优质服务”的方针。
第四条 经营旅游涉外汽车业务的汽车公司(队)、旅行社、宾馆、饭店,都必
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要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行业管理。
旅游涉外汽车的管理
第五条 凡在本省经营旅游涉外汽车业务的单位、车辆,都要实行定点管理。
第六条 凡经营旅游涉外汽车业务的单位,须按下列规定申请办理定点审批手续:
一、申请经营旅游涉外汽车业务的单位,须持上级主管机关证明、营业执照、公
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车辆和驾驶员检验合格的证件,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乘客意外伤
害保险手续,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验、
审核后,报省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二、被批准定点的单位,由省旅游局颁发《旅游涉外经营许可证》、《定点标志》
后,到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扩大旅游涉外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
并按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外汇管理局申领《核准收取外汇券许可证》。
三、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涉外汽车定点单位的车辆,驾驶员进行考核,
合格者发给由省旅游局统一印制的“旅游汽车准运证”,方可经营旅游涉外汽车业
务。
第七条 “旅游汽车准运证”须贴在车辆前挡风玻璃明显部位,“旅游汽车准运
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八条 对开展汽车、探险、狩猎等特殊项目旅游的海外旅游汽车,旅行社应先
向公安交通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地方陪同人员有责任
向海外驾驶人员介绍路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实施道
路交通条例办法》,确保交通安全。
第九条 旅游涉外汽车经营单位必须设立健全的旅游交通安全、优质服务管理机
构,坚持经常对驾驶人员进行外事纪律,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教育。
第十条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等规定的要求,
旅游涉外汽车经营单位须制定本单位的《车容标准》、《司机仪容仪表标准》、《司
机服务标准》、《司机安全行车标准》、《司机驾驶操作标准》等,逐项记录考核,
并列入驾驶员考评奖惩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旅行社必须使用持有“旅游汽车准运证”的旅游涉外汽车运送旅游团
(者),并与供车单位签订有关安全与服务基本标准合同。
旅游涉外汽车、驾驶员基本标准
第十二条 旅游涉外汽车基本标准:
一、装有较宽敞的乘客软椅,并配有座套,有窗帘,大型客车有车厢内行李架;
二、大型客车要有“紧急出口”(太平门);
三、配备有完好的空调系统;
四、配备有音响系统,大、中型客车要有传声放大装置;
五、大型客车装有闭路电视系统。
第十三条 驾驶员基本标准:
一、政治素质较好,上岗前接受过外事纪律、职业道德教育,能自觉遵守旅游涉
外人员守则;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会简单外语会话;
三、年龄在35岁以下;
四、身高一米七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五、驾驶经历十年以上,有客运执照;
六、驾驶技术较好,安全行车十万公里以上。
旅游涉外汽车服务基本标准
第十四条 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建立车辆安全
检查制度,每次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状况,尤其是发动机、转向、制动、信号等
安全部件,严禁机件失灵的车辆执行任务。
第十五条 坚持一团一车,不得超载,不得客货混装。
第十六条 驾驶员要统一着装、戴证上岗,服装要整洁,注意仪容仪表,以文明
的敬语,饱满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精神面貌为宾客提供优质服务,要自觉遵守交通规
则,不违章行车,不酒后开车。
第十七条 车辆行驶平稳,应选择最佳路线,减少颠簸,遇有恶劣气候,或在淌
河,陡坡,转弯多的路上行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 接送客人应提前二十分种到达指定地点,客人下车游览、购物时,驾
驶员要检查门窗是否关闭,并提醒客人随身带好贵重物品,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确
保客人物品安全,不得用喇叭催促客人上车,客人活动结束后,驾驶员要及时清理车
厢,发现客人遗忘的物品要及时送还。
第十九条 执行接送行李任务的驾驶员,要与陪同办好交接手续,认真清点行李
件数,不得出现任何差错。
第二十条 非工作人员不得乘坐客人车辆参观游览,要按照旅行社已确定的日程
安排和路线行驶,遇有特殊情况,需更改行程,应先征得领队和陪同人员同意,不得
擅自更改路线及活动安排,不得擅自引导客人到非定点餐馆或商店用餐、购物。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要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外事纪律,遵纪守法,不
准索要小费,私收回扣,套换外汇,或提出其他非正当的要求,不得做有损国格和人
格的事。
第二十二条 保持良好的车容车况,做到车身整洁,无油污;玻璃明亮,无水纹,
无泥斑点,窗帘要整洁,座椅、靠背要固定完好,车厢内无杂物,空气清新,要根
据气温和客人要求提供适量的冷、暖气,保持车厢内温度在25度左右。
第二十三条 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收费,不得自行定价或乱收费用。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规定,达不到服务基本
标准的旅游汽车经营单位;租用非定点旅游涉外汽车接团的旅行社;不服从行业管理
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合并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非法收入;
三、罚款;
四、限期整顿或停业整顿;
五、收回“旅游汽车准运证”;
六、吊销“旅游涉外经营许可证”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旅游者财物
损失及国家财产损失的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造成旅游安全事故而触犯刑律的单位或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经营国内旅游汽车业务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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