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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2003]20号颁布时间:2003-06-24

     2003年6月24日 陕政发[2003]2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是建立和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环节,是确保离退休 人员基本养老金和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和基础。从2001 年1月1日和4月1日起,我省分别对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全省企业下 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实行省级统筹、社会化发放。通过几年的运行,全省逐步建立 了“政府定点子、社保开单子、地税收票子、银行发票子、财政补空子”的社会保险 基金管理模式,在财力十分紧张阶情况下,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发放基本实现了 “不漏一人,不迟一天,不欠一分”的目标。但是,随着我省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 和国家养老金标准的不断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不断增大,社会保险费征 收工作存在不少问题,确保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全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 生活费发放的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措施,充分调动和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做好本地区基 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要在核实缴费基 数的基础上,按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数额,拟定征收计划,由省政府给各设区市 政府下达征收目标任务。   二、强化管理,夯实缴费基数。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要在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调查的基础上,抓紧核实缴费基数,结合实施“金保”工程,实 现财政、劳动、地税部门的联网,努力做到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   三、建立征缴清欠目标责任制。从今年开始,省政府向各设区市政府下达基本养 老保险费征缴和清欠目标任务,与各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省政府 对各设区市政府完成任务的情况,按季通报。要把养老保险费征缴和清欠目标的完成 情况与考核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人工作成绩、奖励晋升挂钩,对一年完不成任务 的,限期改进;对连续两年完不成任务的停止晋升一次工资;对连续三年完不成任务 的,建议予以免职。对未完成任务的部门,由财政部门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扣减地方财 力;完成任务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各级政府要加强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杜绝违规提前退休现象。   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征缴和清理欠费。建立企业缴费动态跟踪机制,坚 持“税费并重”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缴费基数核定职责,加大检查稽 核工作力度,及时准确地向地税和财政部门提供企业和个人每月应缴基础数据和欠缴 费数据。地税部门对未及时足额缴费、而又没有办理缓缴手续的企业,要按照《社会 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 定,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提请劳动保障部门下达 《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要求补缴欠费外,并从欠费之日 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有缴费能力而拒不缴 纳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地税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强化地税稽查 和劳动保障部门稽查。税务、劳动保障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否则,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缴工作。对有缴费能力但不按规定缴费 和补缴欠费的企业,除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可采取以下行政措施: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 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企业不准搞非生产性建设,不准购置小汽车等非生产 性商品,不能评先晋优,取消已授予的荣誉称号;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总会计师除不能 出国、晋级、评先进和获得年终奖金外,当年拖欠的还要给予警告,次年拒不缴纳的, 给予撤职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其独资或以参股形式设立新企业,不予核 准设立分支机构及增加经营范围。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好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所需经费,保证地税部门、社保 经办机构征缴中必要的经费投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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