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
云环监发[2003]327号颁布时间:2003-06-12
2003年6月12日 云环监发[2003]327号
各地、州、市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环发[2003]24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政务公开实施方案(试行)》(环办[2002]148号)
和《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环办[2003]26号),
决定对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进行公示,现通知如下:
一、公示原则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工作坚持依法公开,民主监督、客观真实、注重
实效的原则。
2、按我局政务公开的统一要求,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监督责
任制,确定责任人。
二、公示对象
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受理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包括涉密建设项目和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项目)。
各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受理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公示办法,由负责受
理的环境保护局自行规定。
三、公示时间要求
在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四、公示方式
将拟批准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名单按月在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和局政务公开栏
上公布,同时将各建设项目环保执行的基本情况通过省局网站
(http://www.ynepb.yn.gov.cn/)公布,(保留时间1个月)。
公众关注程度较高的建设项目视情况还可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
五、公示的操作程序
1、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中,承担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应主动
征求当地公众的意见,从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或企业公示等其他形式征求意见,
并在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中汇总,反馈给建设单位和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
2、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在提高审核监测报告或调
查报告的同时,提交相应的公示材料(包括电子文档)。
3、经审核,具备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条件的项目,在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审批文件前,由局监督管理处向局办公室提供建设项目公示材料(包括电子版),
项目名单在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局网站和政务公开栏公示;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基
本情况材料在局网站公示。
4、项目公示期间设立举报受理电话。举报电话:4145230
六、公示意见的处理
1、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管理人员,对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
提出处理意见,并尽快向反映问题的人员、单位进行反馈。
2、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作为验收审批的依据。
七、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此项工作,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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