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云发[2003]5号颁布时间:2003-04-18
2003年4月18日 云发[2003]5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抓住机遇,集中力量,着力解决
我省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简称非公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实现非公经济的大提高、
大跨越、大发展,推进云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毫不动摇地大力发展非公经济
(一)提高思想认识。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适合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极具省略的经济成分。加快发展非公
经济,是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加快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对我省调整所有制、
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开放水平、增加就业岗位等,都具有重大意义。没有非公
经济的大发展,就没有云南经济的大发展;没有一大批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非公
企业)的快速成长,云南经济就缺乏生机和活力。抓非公经济发展,就是抓发展这个
第一要务,就是让一切创造源泉充分涌动。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发展非公
经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大战略抓紧抓好。
(二)全力营造发展环境。加快非公经济发展,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
在认识上放胆、政策上放宽、范围上放开、规模上不限、机制上放活政治上放心,把
国民待遇原则真正落到实际工作中,消除一切妨碍非公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
端、政策法规和不符合发展要求的做法,努力营造非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法律上有
保障,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与国有、集体企业平等竞争、
共同发展的良好环境,开创非公经济突破性发展的新局面。
二、放宽市场准入和投资领域
(三)依法进行审批。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地方对非公企
业的设立不得实行前置审批。部门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不得作为前置审批条件。对确
需审批的,必须重新公布前置审批的行业、产品条件。要公开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
节,实行“一条龙”或“一站式”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四)降低设立成本。降低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限额,资本金不能一次到位的,
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金可放宽到注册资本金的10%。允许人力资本(管理才
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部门
计价入股;清理注册登记收费项目,除工本费和法定收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非公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金只须达到500万元以上,并拥有3个以
上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金合计达到1000万元,即可登记注册。
(五)统一行业淮入。凡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违反产业政策的行业、
领域及商品,均允许各类民间资本经营;鼓励非公企业投资教育、医疗、卫生、体育
等行业;参与山区、农业产业化等综合性开发,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
市政工程建设的投资经营;凡对外开放的行业、投资领域,均对非公企业开放;对非
公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一般基建项目,不再进行投资审批;
超出限额的,实行备案制。
(六)放宽进出口经营资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非公企业,有关部门要及时为
其办理自营进出口权,使其享受国家统一的出口信贷和出口退税政策;非公企业申请
外经贸经营权,生产企业只需有5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即可登记,并在对外经贸
业务及出口退税、配额分配、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出国考察和商务活动、出
口退税帐户质押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三、实行税费优惠鼓励政策
(七)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
物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原规定月销
售额8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由原每次80元提高到每次200元;
新办企业、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非公企业,
自新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
税率征收企业。省外来滇投资企业凡符合注册资本金中省省外投资占51%以上或省
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条件的,享受我省权限范围内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
策。为非公经济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收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
担保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50%,自营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
满后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
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非公企业通过非营利
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教育、民政、扶贫、救济、救灾、“希望工程”、“光彩
事业”、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捐款,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实行收费优惠政策。非公企业可享受国家和省的国有、集体企业收费优惠
政策,兼并或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享受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非公企业对需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用地的,除经营性用地外,出让金可按评估地价
的20%收取,出让金在60天内付清的,可享受减免30%的优惠;分期缴纳的,
60天内先缴25%,余款可在5年内付清。非公企业有偿开发国有、集体未利用土
地,从事林业、种植、养殖业及其辅助设施建设的,从签订出让、承包、租赁合同之
日起,返还头5年土地出让金、承包金或租金。新办市场知开业之日起1年内免收各
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进入新办市场的经营者2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抓好优惠政策的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认
真抓落实,凡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非公企业和经营者,税务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
为其办理减免税手续。对按核定办法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按照公平、公正原则
核定税额。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为企业和经营者提供优质服
务。
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十)补充专项扶持资金。从2003年起3年内,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
补充我省非公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原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各地(州、
市)、县(市、区)财政也要逐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扶持发展资金,并列入预算。
各级专项发展资金应主要用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非公经济园区建设的扶持,以及高
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点扶持项目贷款贴息。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严格管理,规范动
作。
(十一)建立信用担保体系。至2004年要建立起我省各级非公经济或中小企
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框架。降低成立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省、地、县注册的担
保公司资本金分别达到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即可登记注册。
各地(州、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都要组建政策性担保机构或商业性担保有限
公司;要支持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自然人等牵头出资组建政策多元化、多层次、不
同类型的担保机构;要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由社会团体办的信
用担保机构,民政部门应按社会法人准予注册登记。各类担保机构要建立科学的风险
控制机制和补偿机制。完善对企业土地、厂房权属及权属转让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切
实解决影响企业抵押贷款能力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不配套的问题。企业贷款中涉及
的资产抵押和产权登记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
(十二)改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增加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诚实守信企业
的贷款支持,积极创新适应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品种,积极试行保全
仓库贷款、应收款质押贷款、非全额担保贷款,扩大票据业务。鼓励有条件的非公企
业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建立非公企业信用资料库,实现非公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
和共享的制度化、社会化。
(十三)扩大直接融资。鼓励非公企业重组国有和集体企业;鼓励非公企业跨所
有制、跨地区、跨国并购,引进外资嫁接改造,或通过租赁设备、厂房,典当等多种
形式进行规范融资。支持有条件的非公企业上市筹集发展资金,对重组省内上市公司
的,在费用减免、债务剥离,优质资产注入和富余职工安置等方面给予支持,有关部
门要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非公企业申请国债贴息资金、国家科技计划研发经费、中药
现代化产业(云南基地)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外国政府货款及国际金融组
织货款等政策扶持和信贷资金。
五、保障企业发展用地
(十四)满足用地需求。非公企业用地要统一纳入当地土地开发和年度用地计划,
要满足企业在新建、改建和扩建中的合理用地需求。其土地使用的审批程序要与国有、
集体企业一视同仁。各地(州、市)和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建立非公经济园区,
但要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十五)降低用地成本。对需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用地的,属房地产开发等经
营性用地应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属国家和省鼓励的投资项目,由各
地(州、市)、县(市、区)在出让金等方面决定优惠。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国土资发[2001]9号)的城市基础设施、科技、教
育、文化、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园区经批准设立之日
起5年内的土地收益可留在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可采取分期付款、减免租金
等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十六)简化用地审批。对非公企业提交的用地申请和朝陆地食不果腹权处置方
案,各级国地资源管理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条件的,在15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手续;获得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在30天内
完成登记发证工作。
六、加快发展科技外向型企业
(十七)推行无形资产计价入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兴办的企业转制为的企业
转制为非公科技企业,除在转制过渡期继续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采用公司制企
业转化智力成果的,可将不低于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20%股份奖励给成果完成者,
可划出不高于15%的净资产作为创业股,配送给企业创办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十八)鼓励技术创新。对列入省大企业(集团)重点培育的百公企业,符合国
家和省产业政策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由省扶持
资金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将非公企业组织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较好的
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纳入省科技计划资金、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
的范围。
(十九)培育名牌产品。从2003年起,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被
列为国家外贸重点支持的名牌出口商品的非公企业,上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
得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的非公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州、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
励。
(二十)发展外向型非公经济。支持非公企业创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鼓励企
业以技术、实物投入和产品出口,到国外组建加工企业,开国商业贸易网点,带动我
省的产品、劳务出口,走向国际市场。
七、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规范经营行为。非公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努力提高企业素质,严格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安全生
产、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市场经济秩序整治力度,坚决
取缔无证照经营,打击制假售假、坑蒙拐骗、逃税骗税等违法违章和损害权益行为,
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
(二十二)改善法治环境。根据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保护非公企
业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非公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坚持以
教育为主,尽量用经济和行政手段解决。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非公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
社会治安管理,政法部门要严厉打击危害非公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非公企业家合
法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及金额大、影响恶劣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公正地受理涉及非公企业的案件,维护司法公正。
(二十三)实行挂牌保护。努力为非公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对省外来滇投
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非公企业和列入省、地、县的重
点非公企业,由所在县(市、区)监察部门实行挂牌保护。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对非
公企业的检查必须经同级部门同意后进行。
(二十四)加强执法监督。要把服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作为政法工作的出发
点和落脚点,积极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政法机关对非公企业法定代表人需
采取强制措施或对非公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财产进行扣压或查封,若涉及年纳税
额在500万元以上、200万元至500万元、50万元至200万元的非公企业
和省、地县确定的重点非公企业,必须分别报省、地、县政法委协调同意后执行;其
他行政执法部门对非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权及财产进行扣压或查封,必须分
别报省、地、县监察部门同意后执行。
八、坚决整治“四乱”行为。
(二十五)强化监管。调整充实省治理整顿“四乱”和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全省
治理整顿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
每半年必须开展自查自纠,并向同级党委、政府书面报告。
(二十六)规范收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全省涉及非公经济的收
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省以下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统一收费科目、收费标准,
并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范围内的收费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收取;对必须的收费项目,
一律按下限收取;严格执行收费登记卡制度。
(二十七)减少检查。严禁对非公企业进行重复检查,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
一项目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能超过一次。检查必须持有县以上部门领导签署的检
查文件或证件。
(二十八)严管罚款。各级政府不得对所属部门、上级单位不得对下级单位下达
罚款指标。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个体工商户非公企业进行罚款时,必须开具由国家
或省级财政统一负责制的票据。所有罚款,一律实行“部门开票、银行收款”制度,
统一上缴财政,不得对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提留、分成、返还或奖励。
(二十九)杜绝摊派。严禁任何职能部门和个人利用职权安排非公企业接待或报
销不应由经营者开支的费用;严禁强行向非公企业定点购买物品、订购报刊杂志;严
禁强制非公企业开展达标、评比、竞赛活动;严禁强制非公企业参加学术研讨会和收
费性质的业务培训班;严禁强行向非公企业拉赞助、拉广告;严禁搞搭车收费。
(三十)追究过错。实行治理“四乱”部门领导责任制,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
门发生的“四乱”行为负主要责任。对有令不行,违反本《意见》的执法人员,一经
查实要调离原岗位,性质严重的,给予除名;凡出现3次以上违规行为的部门,主要
领导必须向党委和政府作出检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性质严重的,给予部门领导降
职或撤职处分。
(三十一)加强社会监督。实行社会评议部门行风制度,各级人大、政协要把政
府职能部门的服务、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纳入对部门行风评议和领导干部述职内
容。“四乱”治理整顿办公室每年组织非公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履职行为进行民主
公开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满意率低的部门主要领导要进行调整。
九、强化政府服务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十二)改进政府服务方式。把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纳入法制轨道。
认真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
为。积极试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行政策公告制度,职能部门新出台的政策措施,
必须以有效方式告知经营者。对限制性政策措施,不公告不得执行。完善便民服务中
心,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十三)发展中介组织。放手发展各类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并加强监督,促其
严格依照法规办事,按市场规则运行。政府部门不得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给
中介机构或二级机构、通过中介机构或二级机构向非公企业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
服务;不得向经营者指定中介组织;不得随意要求非公企业对同一项目搞重复评估。
(三十四)开发人力资源。利用现有高等院校和中介组织的力量,积极开展面向
非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逐步推进经营管理者职业化和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
配置人才的作用。鼓励各类人才到非公企业就业,属引进人才的与国有、集体企业一
视同仁,享受我省吸引人才的有关规定。非公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工人可以按
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或取得国家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创
办和就职于非公企业的留学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
(三十五)健全社会保障。加快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
覆盖面扩大到非公经济,保证其从业人员享受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待遇,确保员工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工作进程。从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中退出,从事个体经营、兴办
非公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和非公企业就业的人员,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后,交费年
限可连续计算,档案由劳动、人事部门或中介组织托管。
(三十六)提供综合服务。努力为外来投资者解决后顾之忧,非公企业经营者的
子女入托、入学,凭营业执照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帮助本辖区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公企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公安
部门应当及时为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者及其家属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落户登记及车辆转落
户手续。外来个体经营户的子女入学及户籍管理由各地研究办法解决。
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三十七)建立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非公经济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
任务列入议事旧程,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总体规划,把非公经济的发展速度
和水平作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指标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各级发展非公
经济经济目标考核责任制,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
目标任务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建立非公经济联系制度,省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
门联系帮扶到县和重点非公企业,地县领导和部门联系到乡镇和重点非公企业。
(三十八)狠抓贯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栖《意见》精神,结合实际,
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每年对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
面检查,凡不落实的,要督促其尽快落实;对敷衍赛责的要限期改正;对有令不行,
有禁不止的,要严肃查处。新闻舆论部门(单位)要加大对非公经济的宣传力度,发
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加强下面宣传,及时曝光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营造有利于
非公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
(三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乡镇
企业、三资企业及非国有、集体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我省已有
政策与本《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四十)本《意见》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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