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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财政局、昆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昆财政综字[2002]83号颁布时间:2002-11-04

     2002年11月4日 昆财政综字[2002]83号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单位:   根据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建房[2002]814号文件批复,现将 调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家企业、城镇集 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期货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 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的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1995年职工个 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调增为职工2002本人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单位 按同等金额给予补助;对经济效益好,有能力将住房公积金比例提高到6%以上的单 位,经昆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执行云政发[1997]73 号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10%,超过10%的,经 昆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各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1 月1日第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三、职工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总额分 别乘以6%(或批准执行的比例)计算。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 缴存住房公积金,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为缴存的计算基数。   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为缴存的计算基数。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后,各单位要依法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要保证单位配缴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 到位,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提高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 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提出申请经昆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昆 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五、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 各单位要将此事列入议事日程,要组织房改、劳动、从事、财务等部门人员认真测算, 要缴存银行办理为数不多缴存手续,保证2003年1月1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顺 利调整。   六、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昆明市财政局和昆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联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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