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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0]34号颁布时间:2000-03-03

     2000年3月3日 云政办发[2000]3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0]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退出合同定购和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品种范围   按照云政发[1999]36号、166号文件精神,1999年,我省已将早 籼稻、小麦退出定购、保护价收购范围。为进一步压缩不适销粮食品种,扩大优质粮 食品种生产,推动农业生产布局的调整,发挥区域比较优势,省政府决定:从 2000年4月1日新的粮食年度起,全省范围内的早籼稻、小麦、玉米品种均退出 合同定购和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品种收购范围。   小麦、玉米退出合同定购后,省里不再安排下达定购价格,个别产量较集中、质 量好、有销路的地州市,确需按合同定购任务收购的,或退出合同定购调减当年合同 定购任务的,根据粮食工作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的要求,由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自 行确定,上报省政府备案。   早籼稻、小麦、玉米退出合同定购后,涉及农业税征收部分的,应按当年不同品 种的当地实际收购价或市场平均价确定折征单价,统一折征现金。具体办法由各地、 州、市、县政府(行署)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上报省政府备案。   二、拓宽退出合同定购和保护价收购范围粮食品种的收购渠道   退出合同定购和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允许和积极鼓励经省级或地州市计 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部门批准的粮食加工、饲料、酿造、医药等用粮企业 和粮食经营企业收购、经营。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随行 就市,积极入市收购退出合同定购和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鼓励粮食生产者通过批 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出售,粮食集贸市场常年开放。农民自产粮食上市交易不限额、不 限量,允许农民互相串换自产粮和自用粮,允许粮商与农民串换生活用粮和粮食制品, 允许粮食加工企业开展代农加工及品种的调剂串换,允许边境居民与境外长期以来形 成的粮食品种串换调剂、互通有无的交易。尚未退出合同定购和保护价收购范围粮食 品种的收购,仍按云政发[1999]227号文件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 收的市场主体增加的新情况,加大粮食市场管理的力度,要注意防止借口收购退出合 同定购和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直接进入合同定购和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市 场,特别是要防止私商粮贩插手中晚稻收购市场,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粮食的非法行为。   三、收购贷款和粮食财政政策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退出合同定购和保护价范围的粮食品种,农业发展银行要 继续做好收购资金的供应工作,按照“库贷挂钩、以销定货、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 贷款,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购销活动。对经批准收购退出合同定购和保护价 收购范围的用粮企业和粮食流通企业所需收购资金,有关商业银行要积极给予贷款支 持。部分粮食品种退出合同定购和保护价收购范围以后,全省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不变, 省对地方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不变。   各级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只能用于补贴粮食流通环节,不能挪作他用。对于 2000年粮食年度以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合同定购和保护价收购的这部分粮食, 要采取积极促销措施,在销完以前,仍纳入超储补贴的范围。   各地州市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00]7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的实施意见,结 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尽早向农民公布,并上报省政府备案。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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