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孟连、宁蒗、沧源三个自治县对《婚姻法》所作变通规定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颁布时间:1981-06-09
1981年6月9日
云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一、会议批准孟连、宁蒗、沧源三个自治县施行《婚姻法》的结婚年龄变通规定
为: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结婚双方都是
国家职工的仍按《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宁蒗自治县提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问题。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
通婚,对后代健康和民族发展危害极大。鉴于这种习俗是长期历史形成的,短时期内
难以改变,必须加强教育,广泛宣传科学、卫生知识,提高群众的思想认识,使其自
觉改变,逐步加以解决。
上述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分别通知三县。
附1: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的报告(摘要)
我县是以傣族、拉祜族、佤族为主的十多种民族的边境县,属亚热带地区,历史
习惯上傣族拉祜族都习惯于早婚(十三、四岁),解放三十多年来好多地方都还不能
坚持婚姻法规定的婚龄结婚和结婚登记,修改后的婚姻法公布后,我县在贯彻执行中
根据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我们先后到各民族的老、中、青、妇中进行座谈,大多数
干部群众的意见是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比较适于本地区实际。
因此,我们的意见是:
一、在我县定居的农村各少数民族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
于十八周岁。
二、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集体单位(非农业人口)和农村的汉族一律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执行。
三、农村中的汉族与少数民族结婚的和少数民族相待。
四、男女双方,有一方在农村的按农村的规定执行。
以上报告,请批示。
附2:宁蒗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的报告(摘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
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经征求我县各族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
三次会议讨论。会议认为:过去由于历史原因,我县一直未执行婚姻法,但现在已解
放三十一年,我县各民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关怀下,在政治上、经
济文化上取得了翻天复地的变化,全县各少数民族的思想觉悟大有提高,现在基本上
具备了施行《婚姻法》的条件。现决定按1979年颁布的《婚姻法》实行。但对下
述规定要求给予变通。
一、《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
二十周岁”。由于我县各少数民族的早婚较多,一般在十五、六岁就结婚;有的十一、
二岁就结婚。这种早婚的状态应该改变,但要有个过程,要求在几年内暂变通为: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者应予鼓励。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批示。
附3: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的报告(摘要)
为使婚姻法在我县更好地贯彻执行,根据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婚姻法》第
五章第三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
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的精神,我们
组织力量配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我县对佤族婚姻状况作了调查,在此基础上,县四
届人大常委四次会议于4月8日作了专题讨论(县政府、县妇联、县法院、县民政局
的负责同志也列席了会议),在婚姻法基本原则精神指导下,结合我县边疆民族自治
地区的实际,作出了如下决定:
……
三、对婚姻年龄实行变通
我县是边疆民族自治县,由于经济、文化落后,科学、卫生知识缺乏,劳动强度
大,加上历史上的风俗习惯及境外等各方面的影响,长期以来,早婚现象都较为普遍,
调查的五十四对结婚青年中,男青年十九至二十二岁结婚的占百分之四十二,女青
年十六至二十岁结婚的占百分之六十六,鉴于这一实际,会议讨论认为,作为边疆民
族自治地区,既不能违背国家统一规定的法律,又要考虑到它的特殊性,从实际出发,
照顾风俗习惯,决定将法定婚龄变通为男方不得低于二十周岁,女方不得低于十八
周岁(包括沧源境内的各少数民族及定居在沧源农村的汉族社员),结婚的双方都是
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国营与集体)职工者,仍按国家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而其
中一方家住沧源农村者,男女双方都可执行变通婚龄。
四、变通婚龄的执行日期
1980年10月,县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作了决定,将新婚姻法推迟到81年
下半年执行,并以县人大常委会沧人发[1980]11号文上报省人大常委会。上述
变通婚龄的意见若同意,从何时起执行,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以上变通意见及执行日期当否,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