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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同意重庆市机构编制办公室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的通知

渝财预外[2000]160号颁布时间:2000-10-10

     2000年10月10日 渝财预外[2000]16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物价局、市机构编制办公室:   为加强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确认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保障我市事业单位 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的通知》(财综 字[1999]192号)规定,原我市收取的“事业单位申请登记费、变更登记费 (注销登记)、年检费”更改为“事业单位登记费(包括初始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范围   “事业单位登记费(包括初始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由各级机构编制办公室 统一向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收取登记费。   二、资金管理   事业单位登记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其收费收入应按规定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 (渝办发[1998]155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其中:市级“收缴分离” 按《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渝财预外[1999] 16号)规定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市)“收缴分离”具体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参 照渝财预外[1999]16号文制定。原收费批文中涉及市与区县(自治县、市) 分成办法,另文制定。   三、票据使用   以上收费收取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 费收据》,由代收银行或机构开具《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以上收费项目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另文制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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