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10日 渝财预外[2000]16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物价局、市机构编制办公室:
为加强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确认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保障我市事业单位
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
关于批准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的通知》(财综
字[1999]192号)规定,原我市收取的“事业单位申请登记费、变更登记费
(注销登记)、年检费”更改为“事业单位登记费(包括初始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范围
“事业单位登记费(包括初始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由各级机构编制办公室
统一向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收取登记费。
二、资金管理
事业单位登记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其收费收入应按规定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根据《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
(渝办发[1998]155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其中:市级“收缴分离”
按《
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渝财预外[1999]
16号)规定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市)“收缴分离”具体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参
照渝财预外[1999]16号文制定。原收费批文中涉及市与区县(自治县、市)
分成办法,另文制定。
三、票据使用
以上收费收取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
费收据》,由代收银行或机构开具《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以上收费项目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另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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