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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农资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5]67号颁布时间:2005-03-25

     2005年3月25日 渝办发[2005]6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资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 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去年底以来,随着电力、煤炭以及原材料等生产要素价格的上涨,全国化肥等农 资价格大幅攀升,出现过度上涨的势头。进一步加强农资价格监管工作,是贯彻落实 “工业反哺农业”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调动和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的现实要求。各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资价格监管工作,将其 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范围,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精心组织安排,立即 采取“三查”、“两控”、“一监管”的有力措施:对大型化肥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 出厂价格的合理性进行核查,对化肥生产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 化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化肥价格进销差率、批零差率的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控制尿素 出厂的最高限价,严格控制化肥流通环节的价格差率;加强化肥市场监管,进一步规 范市场秩序。要通过强有力的价格监管措施,遏止农资价格持续上涨势头,切实减轻 农民负担,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资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         市物价局 市发展改革委          (二○○五年三月)   为了深入贯彻“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的方针,认真落实《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 (中发[2005]1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3月15日召开的加强农资价 格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化肥等农资价格监管工作的会议纪要》 (2005-26)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化肥等农资生产价格监管工作提出 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做好化肥等农资价格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市农资市场形势十分严峻,部分地区尿素、碳铵价格已分别突破 2100元/吨和700元/吨,且呈继续上扬的态势。农资价格持续上涨,将严重 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抵消农业税免征给农民带来 的实惠。稳定化肥等农资价格,既是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具体措 施,也是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保持农村发展良好势头的迫切要求。各区县(自 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必须深刻认识稳定农资价格的重大意义,采取强有力的措施, 切实搞好我市的农资生产和供应,进一步做好农资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保证农资价格 的基本稳定。   二、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优惠措施   近年来,为控制化肥等农资价格上涨,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农业生产、促 进农资流通、保证农资供应、稳定农资价格的政策措施。为保证这些措施落实到位, 由市物价局牵头,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并组 成联合检查组,立即对我市化肥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大型化肥生产 企业的生产成本、出厂价格的合理性进行核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 格政策;对化肥生产企业的用电、用气、化肥运输等各种优惠政策的兑现落实情况进 行检查,重点检查尿素增值税先征后返50%、国产磷酸二铵按照100元/吨标准 进行财政补贴,以及对尿素、磷酸二铵等主要化肥产品暂停出口退税等政策是否落实 到位,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生产成本,调动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对化肥的生产、经营 单位执行化肥价格进销差率、批零差率的情况进行检查,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不执行 国家规定的价格差率的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努力维持化肥价格基本稳定   (一)扩大政府指导价格管理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化肥生产 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545号)明确规定:要 严格控制尿素出厂的最高限价;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化肥出厂价格,要参照大型氮肥 企业出厂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和生产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 原则,对价格进行控制;对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化肥出厂价格,也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 理。为此,我市将以下两个化肥品种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将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的尿素出厂中准价及浮 动幅度列入重庆市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其出厂中准价水平执行 大型尿素生产企业出厂中准价,上浮幅度为10%,下浮不限。   2.将碳酸氢铵出厂价格列入重庆市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 其出厂价格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供求和生产成本制定。以 天然气为原料的碳酸氢铵生产企业,其出厂价格原则上根据大化肥(尿素)单位氮含 量的价格制定。以煤为原料的碳酸氢铵生产企业,其出厂价格可按照比以天然气为原 料的生产企业出厂价格稍高的原则制定。   (二)继续对化肥经营环节实行差率管理   继续对化肥经营环节实行价格差率控制,从出厂到零售综合经营的价格差率不得 超过7%(包括银行贷款利息、管理费、仓储费等流通环节发生的间接费用)。其计 算公式为:   批发价格=出厂价格×(1+进销差率)+直接运杂费(化肥生产企业及其销售 部门以外的批发企业按购进价格计算批发价格)。   零售价格=批发价格×(1+进销差率)+直接运杂费。   批发环节进销差率为2.5%,零售环节批零差率为4.5%。   化肥生产企业及其销售部门为其他化肥批发企业供应的化肥,只能执行出厂价格, 但实行送货制或于生产企业以外的供货地点提货的,可加收直接运杂费;化肥生产企 业及其销售部门直接销售给化肥零售经营者,可以执行批发价格;化肥生产企业及其 销售部门直接设点销售给农民,可以执行零售价格。允许符合农资流向的批发企业进 行转批发,但两级批发企业只能共同分配2.5%的进销价格差率,不得层层加价销 售。   四、完善粮食作物种子价格干预措施,进一步加强种子价格管理   (一)对列入2005年国家实行良种补贴的种子价格,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招标 采购确定的价格。   (二)对未列入2005年国家实行良种补贴的种子价格,由各区县(自治县、 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差率管理。批发环节进销差率:杂交水稻不得超 过25%,杂交玉米不得超过30%;零售环节批零差率:杂交水稻不得超过8%, 杂交玉米不得超过10%。   五、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各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力度,深入开展化肥等农资市场价格 检查,集中对农资生产企业、经营销售企业以及个人执行政府规定的化肥等农资出厂、 批发、零售价格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不执行 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的,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 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 厉查处,对典型价格违法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要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化肥、掺杂 使假等不正当竞争和坑农害农的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规范、竞 争、有序的农资市场秩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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