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15日 渝财预外[2000]11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财政局、物价局,各区县(市)财政局、物价局,市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
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为了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决定,现对我市各部门、单位的培训收费的有关规定公布如下:
一、各部门、单位凡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的法定培训工作,其收
取的培训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部门、单位收取培训费,应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审核后,根据各部门、
单位开展培训工作的实际课时安排及费用开支情况分类核定具体的收取标准并核发
《收费许可证》。个别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开展特殊培训工作的,
应按照市政府39号令的有关规定,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难后执行;各部门、单
位开展的其他社会性培训工作,应本着自愿原则组织实施,其收取的培训费属服务性
收费。
二、资金管理
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范畴的培训费收入,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并根据《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渝办发
[1998]155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其中:市级“收缴分离”按《
重
庆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渝财预外[1999]16号)
规定执行,各区县市“收缴分离”具体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参照渝财预外[1999]
16号文制定。
三、票据使用
纳入事业性收费管理范畴的培训费,收取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其中:实行“收缴分离”的收费,收取时由代
收银行或机构开具《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项目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
为准。培训费的具体课时收取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单位情况另
行核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