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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税局、重庆市地税局、财政部驻重庆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渝银发[1998]465号颁布时间:1998-12-25

     1998年12月25日 渝银发[1998]465号 人民银行万州、涪陵、黔江分行,巴南、永川、江津、合川、长寿支行,国库各代理 支库,万州、黔江开发区及各区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税务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494号)转 发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人民银行要切实加大国库工作的监管力度,必须认真做好两点。第一, 坚决做到不积压、延解税款,要及时按规定拨付财政资金。对于积压、延解税款和无 故拖延财政资金拨付的行为,将予以严肃认真处理。第二,人民银行分、支行对辖内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的监督要经常、及时和深入,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定期检 查;对日常核算工作中的问题要及时掌握,认真处理,积极反映。   二、各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报解、上划以及预 算支出的拨付,切实认真履行代理国库的职责。今年6月,在对代理支库实地业务进 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行要督促认真整改,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若再次检查发现 未纠正的,将严格按有关规定,取消代理国库资格。   三、各级财政、税务、国库要密切配合,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要结合中国人民 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职合签发的《关于清理预算收入过渡帐户的 通知》(银发[1998]454号)精神,认真、全面、彻底地对各种不合规的过 渡帐户进行清理、撤销,要防止前清后犯。   四、凡在核算上违反国库核算操作规程,仍将税票交税务部门清分后再送国库录 入、报解等情况,在年内未纠正的代理支库,取消其竞赛评比资格,明年工作仍未见 起色的,取消其代理国库资格。   五、为保证认真履行各项规章制度,各级国库要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尽快建立 国库核算工作内控制度,坚持换人复核,严防“一手清”。各中心支库、各支库必须 于年底前将制定的有关内控制度报市分库备案。   六、及时对帐。各级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必须每日对帐;与财政、税务等部 门必须按月对帐,并按月发送预算内、预算外存款余额对帐单,财政必须按月与国库 对帐,并及时反馈对帐情况。   七、大额拨款必须实行审签制度。各级国库办理大额拨款时,必须经相关领导审 签后方能办理,其额度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八、加强退库管理。为规范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先征后退”以及规范征收机 关手续费提退,我们将制订相关办法,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      1998年10月15日 银发[1998]49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大连、青岛、宁波、 厦门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厅(局)、 国税局、地税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326 号),要求各级国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国库监管工作。为使各级国库、财政(含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同) 、征收机关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国库监 管和预算管理工作,现重申和规定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经理国库 各级国库依法对预算资金的收纳、报解、入库、支拨、退付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征收部门都应支持国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加强对预算资金收纳、报解、入库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各征收机关、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预算收入缴库的规定, 及时办理预算收入的缴库、收纳、报解、入库,不得延解、占压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 和国库库款,并应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财政机关也要加强对本级预算收 入收纳、报解、入库的监督检查。 (二)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法征收的预算收入,必须按照 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缴入中央国库或地方国库。任何征收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延 误预算收入的入库工作。 (三) 各级国库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办理国库经收业务(包括进驻办税服务厅办理税 款经收业务) 的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对于占压税款情况较为严重、经检查指出的问 题在下一次检查时发现仍不纠正的,应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国库部门取消其办理 国库经收业务的资格。 (四)征收、审计机关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 渡性账户。各级财政、国库部门要加强对征收、审计机关在金融机构开设预算收入过 渡账户的经常性检查,对于违反规定设立的,要予以撤销,对预算收入在过渡账户中 产生的利息要全额没收缴入国库。 三、各级国库在办理库款支拨时,要严格审核拨款凭证,确保库款支拨的准确、 及时 (一)对于经严格审核、符合制度规定的拨款,各级国库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拨款,各级国库一律拒绝办理:凭证要素不全的、擅自涂 改的、大小写金额不符的、小写金额前不写人民币符号的、大写金额前不封顶的、前 后联次填写内容不一致的、拨款金额超过库款余额的、无财政拨款专用章的、印章与 预留印鉴不符的、拨款用途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拨往非预算单位又无正式文件说明 的,以及超预算的。 (三)为使各级国库能准确、及时地办理预算拨款业务,确保各级财政资金的安全,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及时向同级国库提供年度财政预算计划和财政预算拨款单位的名单。 (四)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各级总预算会计应建立严密的内部稽 核制度,做到拨款、记账、复核分工负责。同时,为保证各项财政资金安全到位和各 项拨款金额及使用的预算科目准确、一致,地方各级总预算会计与财政部门各财务主 管处(科)室之间、各主管处(科)室与各预算单位之间,要建立定期对账制度,按月对 账;财政部总预算会计与财政部各主管司局和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 部《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财预字[1997]391号) 加强对账,发现 问题,及时纠正。 四、加强库款退付和更正的管理、监督,保证财政预算资金的安全 (一)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 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财政部授权的机构批准。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 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二)预算收入的退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任何部 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三)征收机关按照国家规定从税款中计提的代征代扣税款费用等款项,必须按照 规定的审批程序通过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不得自行从税款中抵扣。 (四)各级国库在办理退库和收入更正时,必须强调有文件依据,要有收入退还书, 收入更正通知书等凭证。各地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 知》(国税发[1998]77号)时,因税收收入退还书式样发生了变化,有关审批机关必须 向国库部门提供一联退库申请书,作为国库审核、办理退库的原始依据之一,并由国 库留存。 (五) 凡属以下情况的,各级国库一律不予办理: 1.地方政府、地方财政部门或其他未经财政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中央预 算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退库或更正的;下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机构,要 求国库办理上级地方预算收入或共享收入退库、更正的; 2.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的; 3.口头通知或电话通知,要求国库办理退库或更正的; 4.要求国库办理退库或更正,但手续不全的,如不提供有关文件或不出具有关凭 证等; 5.其他违反规定要求国库办理退库或更正的。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预算收入退库、更正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 退库和更正事项要通知国库和有关退库、更正机关予以改正。 五、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库部门在预算资金的收纳、报解、入库、支拨、退付等各 个环节都要建立严格的内部监控机制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认真遵守会计基本制度和内部监控制度,坚决消除“一 手清”现象,任务分解,责任到人,切实防范资金风险。 六、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各级国库和财政预算部门的领导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要敢抓 敢管,对下属干部经常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干部的思想状况,为他们 排忧解难。要克服麻痹思想,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七、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级国库、财政预算部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简称“专员办”)、征收机关要 加强对下属国库、国库经收处、财政预算部门、征收机关办理预算收入缴库业务、国 库业务、预算拨款业务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督促其严格执行各项法规、制度。 对延解、占压预算收入的单位要按规定予以处罚;对不执行法规、制度而造成国库库 款流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专员办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违规退付、更正、占压中央预算收入的,除依法责令纠 正外,还应及时向财政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同时,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预 算收入对账的组织和监督工作,定期组织国库、征收机关与财政部门举行联系会议, 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及时交流有关信息,防患于未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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