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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服务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性措施

渝公发[2000]102号 颁布时间:2000-06-14

     2000年6月14日 渝公发[2000]102号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国企改革,我市公安机关本着“三个 有利于”的原则,从改善重庆投资环境的需要出发,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革公安 行政管理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推出60条新的政策性措施。   一、出入境管理方面   1.凡来我市投资、经商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及其家属,可为其一次性办理有 效期1至5年的居留证件或出入境签证。   2.凡持旅游签证人境在我市投资以及从事科技文化交流或聘为企业高级管理人 员的外国人,可为其变更签证种类。   3.凡在我市国有企业工作的外国专家、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在三资企业工作的外 国人申请返回签证的,根据申请人的需要及所在企业的意见,可签发1年多次有效的 返回签证。   4.凡因特殊情况未办理签证,直接从我市江北国际机场入境进行商务和科技等 交流的外国人,可在国家主管机关授权范围内为其办理入境签证。   5.凡对我市有特殊贡献的外国人,经申请可批准享有“永久居留资格”,不再 办理居留证延期手续和定期向公安机关缴验证件,一次申请可获得5年有效的多次签 证,其配偶和随行子女,也可获准在渝定居。   6.涉外人员住宿点由审批制改为报备制。   7.市内赴港、澳人员只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邀请函、申请报告即可申请,免提供单位创汇和纳税证明。   8.凡在我市投资的台湾同胞或台方高级管理人员,可在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 通行证》有效期内,签发多次入出境签注和暂住加注。   9.凡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派出的出国劳务人员、只需提交该公司出具 的劳务证明,即可申办护照;个人出国就业只需提交前往国具有法律效力的聘请、雇 用单位或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即可申办护照。   10.本市居民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赴港从事劳务,可申办《往 来港澳通行证》,并获得就业签证。对同时申请普通护照的,无需提交另外的申请材 料。   11.推行单位出国“信誉等级制”和“法人负责制”。凡信誉良好的劳务公司、 大中型企业派员出国和赴港澳,只要有企业法人或委托的部门出具出境证明,一般不 再审查,并可由企业委托人员代办出境申请手续。   12.允许经批准的我市出国留学个介服务机构为出国留学人员代办护照手续。   13.凡在渝“三资”企业或境外常驻机构以及在混合制企业中连续工作1年以 上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暂住人员,因企业业务需要出国的。均可在渝申请办理 出国护照。   14.外地新迁入重庆落户的人员出国,取消必须实际居住满3年的限制,只要 本人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均可在常住地申请护照。   15.取消边防检查异地办证、查证联程机票等作法。允许异地组团和异地旅游 团从重庆出入境,允许持5年期护照的人员出境旅游。对在我市投资经商、已办理暂 往加注的台湾同胞出境,不再查验其签注有效期。   16.凡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非国有控股企业人员、个体工商和私营企业从业 人员或待业人员申请出国(境),统一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签署意见,不再到当事人 单位签署意见。   17.本市居民申请自费出国旅游,只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2万元人 民币存款证明,即可申请5年期因私普通出国护照。   18.公民出国探亲、访友,取消公民因私出国的境外经济担保书和境外担保认 证书,只需提交国外邀请人的身份证件和在当地合法居留证件(或签注)的复印件, 以及邀请函电,即可申办护照。   19.凡申请出国探望配偶、子女、父母的,取消出国探望配偶、子女、父母的 境外邀请信和被探望人在国外的居住证明,只需提交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以 及能证明与对方关系的有关材料,即可申办护照。   20.凡香港永久性居民在我市的末成年子女申请赴港定居,经核查确认后,符 合条件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直接审批。   21.凡有直系亲属或近亲属因私在港澳应聘工作或就学1年以上,均可申请赴 港澳地区探亲。申请赴港澳探亲的人员,只需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港澳地区 亲属的身份或旅行证件等复印件,以及申请人与港澳地区亲属关系的证明,免交港澳 亲属的邀请信。   22.申请再次赴港澳探望定居配偶,只需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免交配偶的身份 证和旅行证件复印件;申请再次赴港澳探望其他直系亲属或近亲属,可免交亲属关系 证明;申请再次赴台湾探亲,只需提交有效的《台湾地区旅行证》,免交台湾亲属关 系证明和邀请信函。   23.申请变更护照出境卡中短期出国的前往地,只凭前往国的有效签证复印件; 申请护照延期,只凭即将到期的护照,免交其他证明。   二、户政管理方面   24.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人户条件,实行来去自由政策。凡具有大学本科或中 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只要在渝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在常住地入户。无合法住所的上述人员,可在聘用单位所在地落社会人才集体户。不 愿随迁户口的,只在暂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登记,不再申办《暂住证》,并免交缴 “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   25.对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获得市(省) 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科研成果奖的人员,获得博士、硕士、双学士学位的人员,在夫 妻调动中,不受年龄、分居时间限制,随时可办理落户手续,其未成年的子女可以随 迁。   26.对无集体户口单位接收的大学本科学历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 员、回国留学人员、从市外引进但又无固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社会人才集体 户口。   27.为个体、私营企业业主提供户口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渝连 续3年内累计上缴税款20万元以上的;连续5年每年上缴4万元以上的;1年内上 缴税款10万元以上的;已被确定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3年累计上缴税款15万元 以上的,业主属市外城镇和农业户口的,可申请2人迁入我市城镇户口;属本地农业 户口的,可申请2人转为城镇户口。以此类推,按超过上缴税款额度可相应增加入户 人数。   28.购买、兼并国有困难企业或承包、租赁国有困难企业并履约守信,正常经 营2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业主,属市外城镇和农业户口的,可申请2至4 人迁入我市城镇户口,属本地农业户口的,可申请2至4人转为城镇户口。   29.凡投资、兴办实业和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只要在个人合法的固定住所实际居住,即可以申请在城镇落户。   30.取消“农转非”指标限制,所有户口审批权全部下放给各分、县(自治县、 市)局,由分、县(自治县、市)局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人口发展计划自行审批,推 进城市化进程和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31.加大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力度。在原主城区外全面实施小城镇户籍制度改 革的基础上,在主城区的33个镇、乡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凡在镇、乡有合法固定住 所、稳定的非农职业和生活来源者,均可申请在该镇(乡)入城镇户口。   32.公民捡拾、收养弃婴,凭所在地区、县(市)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 证》,由公安机关在7日内办理入户。   33.进一步缩短居民身份证及快证制发时限。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 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砖区、高新区的常住人口申办居民身份证时限由过去 的3个月缩短为1个半月,即从申办之日起1个半月后就可领取证件。公民申办居民 身份证快件时限由过去的7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即从申办之日起3个工作日 后就可领取证件。   三、治安管理方面   34.对宾馆(饭店)、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日常治安管理和检查,统一归口由 治安部门负责。公安民警在对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的检查时,原则上着便装, 佩戴检查证件,未经批准不得开房检查。除追逃破案等紧急情况外,严禁其他警种和 个人对宾馆(饭店)、公共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   35.凡内部管理严格、制度规范、秩序好的宾馆(饭店)、旅游度假村、公共 娱乐服务场所,由市局每年评定“治安管理示范单位”。授牌后1年内除出现重大治 安隐患或因重要外事、接待等活动的需要,一般不再进行日常治安检查。   36.取消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许可证制度。新开办公共娱乐服务场所, 治安部门只进行治安审核、登记备案,符合安全条件的随到随办;对三资企业开办公 共娱乐服务场所的,主动上门服务。   37.简化旅店住宿登记手续,公民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登记住宿。   38.凡合法收购的废旧金属,在市内运输,公安机关不再查验运输许可证。   39.对国家、市级重点工程项目成批量使用炸药,符合安全条件的,经市公安 局审查批准后,可到定点的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直接订购。   40.凡在渝举办大型商贸活动,符合条件的,提供优质安保服务。   41.简化申办社会公共安全行业从业资格证件办证程序。符合条件的,10日 内办结。市外来渝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企业享受本地企业同等政策。   四、交通管理方面   42.方便国产新车入户,委托有条件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办理国产新车入户。   43.取消外地在渝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执照限制。凡在渝暂住1月以上的外地 人员,凭暂住证或暂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证明即可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执照。   44.积极支持单位和个人汽车抵押贷款和分期付款购买汽车业务,为银行和购 销双方提供咨询服务,并保证在抵押和分期付款期间车辆不被转籍、过户。   45.在主城九区和车管总所、分所所在地外的区县(市)设立车管代办点,办 理国产摩托车、农用车的登记入户,并负责摩托车驾驶员考试和管理工作。   46.国家和市重点工程项目一次性购置10辆以上机动车辆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和5辆以上车辆年检的单位,车管所上门服务。   47.对国家和市重点工程项目使用的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 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经检验合格后,可以申请延缓报废期限。   48.对境外驻渝机构、外省(市)驻渝机构和三资企业实行车管业务特事特办, 并在重庆车管所、万州车管所、黔江车管所、涪陵车管所和各分所设立特事特办窗口, 实行首问首接责任制,凡符合手续的一次办成。   49.对因果关系和责任明确、案情清楚,财物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一般交 通事故,由执勤民警按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实行快速处置,不扣证、不扣车,当天 结案。若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允许自行协商解决,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当事 人出具理赔文书。   50.对市外过境车辆一般违章不给予处罚。   五、消防监督方面   51.对“三资”企业、重点工程的消防建筑审核,实行上门服务,现场审核, 对一时难以办结的,要作出限时办结的承诺。   52.消防审核实行限时办理制度。凡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内的装饰装修工 程的防火审核,限在2日内办结,一类高层建筑10日内、超高层建筑15日内办结, 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消防验收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5日内进行,并尽快办结。   53.凡申请办理建筑消防设计、施工资质的企业,符合条件并经培训考试合作, 立即核发建筑消防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54.外地来渝办厂生产消防产品的企业,只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随时予以批 准。   55.消防工程由业主在有合法资格施工企业和有质量合格手续的消防产品企业 中自主选择。   56.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业主指定消防工程 施工和装饰单位以及消防产品。   57.取消地区义务消防经费。   58.降低现代消防设施检测收费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降低60%。   59.外地来渝办理消防产品备案证,凡符合条件者,4日内登记备案,换证和 办理消防产品外销证明,只要条件、手续符合,随到随办。   60.积极促进各地制定完善消防规划,加强城市消防站、消防给水等公共消防 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的能力。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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