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县跨江人行桥垮塌建设部发出紧急通知
颁布时间:1999-02-08
重庆市綦江县跨江人行桥垮塌事故,建设部于1月8日向各地建委(建设厅)
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发出紧急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1999年1月4日,重庆市綦江县城内一座长140米、宽7.6米的跨江人行桥突然
整体垮塌,造成26人死亡、10多人失踪。经初步了解,该桥垮塌的主要原因是存
在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非常重视,多次询问人员伤亡和事故
的原因,并对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作了重要指示。要求必须高度重视工程建设质量,
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对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及其设施,也要
加强维护保养和检查。对这起事故,必须查明原因,举一反三,抓住不放,严肃
处理。
近几个月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强调工程质量问题。这次,又专
门对重庆市綦县人行桥垮塌事故作了重要指示,这对全国建设系统是巨大的警策。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肩负的质量责任重如泰山,一定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
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确保工程质量。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切实抓好建设工程质量,
防止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的发生,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建委要抓紧对綦江县人行桥跨塌事故的调查处理,要组织专家组,
抓住从规划立项到竣工验收的每一个环节,彻底查清事故原因,对有关责任者,
依照政纪、法律,予以严肃处理。同时,要从中认真汲取教训,对现有的涉及社
会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及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全面、彻底的质量和安全检查,防止
类似事故发生;对隐瞒事故的,要从重处理。
二、各地区、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吸取重庆市綦江县人行桥跨
塌事故的教训,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近
五年内涉及社会公众安全的建成使用的基础设施和在建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全面的
质量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切实防止恶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
财产的安全。各地区、各部门要于今年2月12日之前,将检查情况报建设部建筑
管理局。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当前,要突出抓好以下几项
工作:
(一)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杜绝"三边"工程。对于不具备规定条件的
工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各地区各部门不应提倡实行"提前工期奖",不应提
倡"献礼"工程。
(二)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切实加强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凡是该
招标的工程必须实行招标,该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公开招标,议标工程要按照规
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加以控制,对于违反规定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不得
让那些低素质、不能保证质量要求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入建筑市场
承接工程。
(三)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的质量责任制。建立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
制,重在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项目法人要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凡不具备项目管
理能力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专业化的中介机构;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
收,对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使用或交付使用;对于销售的商品
房,建设单位应出具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勘察设计单位要对勘察设计的质
量负责。实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设计图纸审核签字制度,如出现设计
质量事故,不但要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还要追究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
的责任,并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并负责返修和赔偿,赔偿
金额应为损失的全部金额。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的质量负责。实行总包分包的,总
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出现由施工引起的质量事故或发现
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的责任,依法降低资金等级
或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并负责返修和赔偿。监理单位要对监理的质量负责,如
出现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要追究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并依法
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资格证书。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要对提供的建筑材料和
设备的产品质量负责。一旦提供不合格产品,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要依据有关规
定进行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要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改进和完善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政府的质量监督范围是包括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在内的以结构安全为主的强制性监督,是对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依法查处违反市场规定和质量标准的责任单
位及责任人,并定期公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业绩,包括通报表扬与批评、
曝光。
(五)今年上半年,各地区、各部门要普遍开展涉及工程结构和地基安全的
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大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缺陷,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修复和
补救,在不能确保安全使用之前,应强制停止使用。
(六)依靠技术进步,根治质量通病。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新材料,最大限制地减少人为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七)实行建筑材料准用制度。凡不能满足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建筑
材料、制品、部品,一律不得发放准用证。切实防止假冒伪劣建筑制品材料和设
备进入施工现场和使用在工程上。
(八)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投诉、退赔和保修制度。建立工程质量投诉、核检
和仲裁机构,完善投诉、核检、仲裁程序和办法;完善和健全工程保修制度;完
善商品房退换和索赔管理办法。
(九)加强工程质量培训工作,提高全员的质量素质。重点对项目经理、质
量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质量管理、操作技术的水平。对
于关系到工程质量的关键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不
得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