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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海口市职工住房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2-23

     2000年2月23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职工住房补贴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 [1994]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单位按规定的标准和办法向符合条件 的职工发放的住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住房补贴的对象为未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或资助,以及已享受但未达到住 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含领取离退休金职工)。   本办法所称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或资助,是指职工夫妻中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   (二)购买市政府统一建设的解困房;   (三)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房)并已按规定领取购房补贴;   (五)领取建房补助费;   (六)享受政府规定的其他住房资助。   第四条 住房补贴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一次性补贴方式,即在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包括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 以及自建住房)时一次性计发;   (二)按月补贴方式,即在住房补贴年限内,按月计发。按月发放住房补贴年限累 计为20年(240个月);   (三)一次性补贴与按月补贴相结合方式,即对职工1999年底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 补贴,按实际工作月数一次性计发,2000年1月后实行按月补贴。前后总计发足240个 月。   1999年12月31日前就业且未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或资助的职工,工作年限未满20 年的,可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上述三种补贴方式之一,发放住房补贴;工作年限 已满20年或已离退休的职工,实行一次性补贴。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或资助,但未达 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按差额部分一次性发放补贴。   1999年12月31日后就业的职工,实行按月发放住房补贴方式。   第五条 住房补贴额计算方法   (一)一次性补贴额方式   职工夫妻由各自所在单位按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分别计发住房补贴,其计算公 式为:   一次性补贴额=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住房补贴面积   每平方米补贴标准由市政府逐年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与本市职工家庭 负担水平的差额的一半测定,职工家庭负担水平按本市双职工家庭平均年工资水平的 4倍除60平方米确定。本市1999年度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30元。   住房补贴面积为职工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下列标准执行:   科员及一般职工75平方米,科级(含中级技术职务)85平方米,处级(含副高级技术 职务)100平方米,厅级(含正高级技术职务)130平方米,省级 230平方米。   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或资助但未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按差额部分计算 住房补贴面积。   (二)按月补贴方式,其计算方式为:   月住房补贴额=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住房补贴率   住房补贴率由市政府逐年公布。1999年住房补贴率为15%。   (三)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方式   1999年底前的补贴额计算公式为:   1999年底前的补贴额=一次性补贴额×1999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月数/240(月)其 中一次性补贴额按本条第(一)项计算。   2000年1月后按本条第(二)项计算,实行按月补贴。   第六条 按月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离退休时仍未发足累计20年规定年限的住房补 贴的,工作单位应按剩余的年限一次性计发。   第七条 以按月补贴方式或一次性补贴与按月补贴相结合方式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 由市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条 按月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如结婚时其配偶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或资助的, 应从结婚当月起停止领取住房补贴。   第九条 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单位住房基金不足的,可从下列渠 道解决:   (一)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经房改部门签署意见,财政部门核准后,从城市住房基 金中列支;城市住房基金仍不足时,从财政预算中列支。   (二)财政差额拨款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从自有资金或成本费用 中列支;已缴交城市住房基金的事业单位,确有困难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经核准后 可从城市住房基金中列支。   第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住房资金归集专户管理的工作,建立单位住房基金, 设立个人住房补贴资金专户。住户补贴的发放方式应综合考虑职工工作年限、职务等 因素来确定。   职工申请住房补贴,应提供本人和配偶住房状况等有关资料,经所在单位审核, 房改部门审定后,按规定发放。   第十一条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为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已达到本办法规 定的月住房补贴率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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