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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盘活房地产市场若干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颁布时间:2000-01-24

     2000年1月24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盘活房地产市场若干办法>的决定》已经 2000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法仁     为了启动消费市场,盘活存量房地产,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 办法。   一、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建房、安居房,下同)安居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 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经济适用房建设,按建设立项、规划报建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列入经济适用房计划的,实行政府最高限价销售,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的 有关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房价格构成包括以下八项因素: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五)(一)至(四)项之和为基数的1一2%的管理费;   (六)贷款利息;   (七)税金;   (八)3%以下的利润。   二、住宅小区竣工,实行综合验收制度。市房管部门要按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住 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参与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监督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 质量,推行住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制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充许私人依法购地建房。市规划、土地部门可在规划区范围内划出一定规模 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作为低层独立式居住区,允许建设多样化的。满足不同对象需求 的独门独院式的低层住宅。低层独立式住宅建设必须节约用地,控规定期限建设完工。   四、对已具备一定配套设施、适销对路的商品房收尾工程项目,各商业银行可根 据实际情况,给开发企业提供贷款,完成收尾工程,使其具备居住条件,促进销售, 盘活资金。   五、“停建”工程主体已完成或需要调整规划达到主体工程完成的,经市规划、 城建部门出具符合规划和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后,可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注 明“房屋主体工程完成”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贷款的凭证,待工程项目全部竣 工后,再交还此证领取正式的房屋所有权证。   经市规划、城建部门批准,开发企业可将“停建”工程分层装修出租。   六、对以土地、房产作价联营、合作、入股、项目转让等方式继续建设的,不视 为交易行为,直接办理土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七、城建、规划、土地、房管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对已竣工的房屋开展验证工作, 加快办证。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在验证一个月内予以办理。   八、把盘活空置商品房与实施解危解困、拆迁安置结合起来。经市房管部门核准, 将空置商品房转化为解危解困、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的,按照《海南省城镇经济适 用住房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   九、商品房交易过户时,销售一套,完税一套:销售一幢,完税一幢,及时办理 过户手续。   十、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放宽贷款条件,提高贷款额 度,延长贷款期限,提高消费者购房能力。贷款额度最高为拟购住房合同价值总额的 70%,贷款期限最长可至二十年,贷款利率按现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下浮一个档次。   各商业银行可为购买期房的消费者提供按揭贷款,市房管部门为其办理他项权利 登记。   十一、鼓励房改房和其他享受优惠政策所购的住房上市买卖、租赁、抵押和交换 (具体规定另行发布),激活二、三级房地产市场。   十二、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引导、鼓励物业管理发展规模 经营,并推行物业管理经营权的招标,投标制度;清理无资质、乱收费、服务不到位 的物业管理企业。   推行住宅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制度,加强住宅小区的管理和监督,优化小区环境, 提高居住质量。   十三、设立和培育房地产中介,法律服务机构。建立集中、公开的房地产有形市 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沟通供求双方的信息连通,促进房地产的流通, 盘活房地产市场。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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