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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颁布时间:1999-03-10

     1999年3月10日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 定》(以下简称《规定》),使我省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 担负起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 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规定》精神制定本实施 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从服务于全党工作的大局; (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四)立足教育,着眼防范; (五)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 (六)接受监督,奖惩分明。 第三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所辖地区、部门、系 统、行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 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的责任,对领导班子集体的党风廉政建设以及班子成员的廉政情 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 负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党委、 政府领导班子的正职同时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 任。 第四条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 领导责任: (一)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 求,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下达工作任 务,明确责任要求,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实际制定党风廉 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履行监督职责,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省、市 (县)党政和纪委领导班子成员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时间接待群众来访并亲自处理解决 “老大难”问题; (五)经常听取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支持执 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六)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党风廉 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 (七)严格按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省委、省政府有 关干部人事工作的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反对和纠正组织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八)结合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积极探索通过深化改革从 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途径,提出具体的措施和对策; (九)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构和配备得力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纪检组、监察处)在同级党委(党组)、政府的领 导下,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督 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督促检查 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 责任: (一)对责任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教育,领导和参与责任范 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检查和考核,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解决。 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二)认真办理上级党委、纪委批转的信访件,对分管范围内纪检监察部门自查 的重大案件要及时督办,并给予支持和指导; (三)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 人员,防止发生不廉洁和违纪违法问题; (四)带头参加领导班子和党支部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自身执行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及廉洁从政情况,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要实行目标管理,根据 责任内容确定具体考核标准,便于检查考核。党委(党组)负责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 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每年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目标管理标准至少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经 济工作目标考核、民主评议干部等工作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 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 第八条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通报和报告制度。党委(党组)每年 都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并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写出专题报 告。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年终述职报告的内容。 第九条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制度。各级纪委(或纪检组)都要按干 部管理权限,对本级负责的纪检监察对象建立廉政档案,除记载廉政情况外,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也要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作为单位和个人评选先进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一个重要依 据。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本实施办 法第四条第(四)、第(五)、第(六)、第(八)、第(九)项规定的,由上级机 关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的处理。不认真执行第四条第(一)、 第(二)、第(三)、第(七)项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选先进资格的 处理;问题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第十二条各级 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 第(四)项规定的,由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不认真执行第六 条第(二)、第(三)项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的处理;问题严 重的,责令辞去职务或者免去职务。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免职、责令 辞去职务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 纵容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 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因工作不力,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 资财和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 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决策程序和决策规定,在重大项目建设或重大项目引进、设备购置等 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四)违反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在选拔、任用 干部工作中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重用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的人,给予负直 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统计、金融、税务、审计等法规和 上级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 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授意、指使、纵容他人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 案人、举报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 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责令其辞职或者对 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 除党籍处分。 (八)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出现严重问题或错误,受到批评,仍拒不纠正 处理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九)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出现其他严重违纪问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 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纪检 监察机关提出意见,由其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海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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