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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人发[2005]2号颁布时间:2005-01-06

     2005年1月6日 深人发[2005]2号   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试行)》。现予 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1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事业单位的职位设置和分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员职位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因事设职原则、最低数量原则和整体效能 优化原则。   第四条 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职位分类的综合管理工作。   区人事部门在市人事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对本区事业单位的职位分类工作实施综 合管理。   市、区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位分类的指导和审核 工作。   第二章 职类、职系、职级   第五条 事业单位职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划分为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两个职类。   行政管理职类划分为行政领导和行政事务两个职系。行政领导职系由单位行政领 导和单位内设机构行政领导职位构成;行政事务职系由除领导职位外的行政事务工作 职位构成。   专业技术职类由单位的业务工作职位构成。其职系划分,属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 职务系列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市人事部门根据单位业务工作的 实际与需要确定。   第六条 行政管理职类和专业技术职类的职位,根据事业单位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的 实际分别设定职级序列,两类职位的职级互不对应。   第七条 行政管理类的职位划分为十个职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第一职级、第二职级、 第三职级、第四职级、第五职级、第六职级、第七职级、第八职级、第九职级、第十职 级。其中行政事务职系职位的最高职级不能超过该单位的部门正职行政领导的职级。   第八条 专业技术类的职位划分为七个职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第一职级、第二职级、 第三职级、第四职级、第五职级、第六职级、第七职级。   第九条 各职位的职级,根据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和所需的资格条件及 其他相应因素确定。   第三章 职位设置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职位数额,在单位 职能和工作任务合理分解并确定本单位职员职位的职类、职系、职级构架的基础上进 行职位设置。    事业单位依据职位调查、分析评价结果,确定职位的配置、职位的职责任务,以 及所属的职类、职系和职级等,并编制职位说明书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首次实施职位分类,应设立职位分类工作小组,负责制定职位 分类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明确工作内容和实施的方法步骤,确保职位设置科学合理。   职位分类工作可按照核定编制、职位和人员岗位配置现状,制定职位设置方案, 组织培训,进行职位调查和职位拟设,拟定职位说明书,职位设置和职位说明书评价 与审核确定等基本步骤实施。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进行职位设置前,应到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定单位的人员 编制和职位配置数额,并据此核对单位的人员岗位、配置情况。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制定的职位设置方案,应包括职位的职类、职系和职级架构及 职数配置,职系、职级确定的基本标准,职位调查和分析评价的基本内容和方法、职 位说明书编制规范等内容。职位设置方案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 门核定后实施。   向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报核单位的职位设置方案,应同时附送单位的机构编 制文件、人事部门对单位职位配置数额的核定通知,单位现有人员简况登记表等相关 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进行职员职位设置,应做好职位调查工作,由职位分类工作小 组根据职位调查情况,充分听取意见后提出拟设职位的方案,并组织编制拟设职位的 说明书。在此基础上,组织对职位进行评价和审核,并经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审定。   事业单位确定的职位设置和职位说明书须报经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认可。   第十五条 职位说明书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职位名称:行政管理类职位可参照现行的名称(如院长、校长等),专业 技术类职位根据行业和职位的性质确定(如教授、副主任医师等);   (二)职位代码:由四部分组成:①-②-③-④。其中①是指事业单位的代码,采 用由市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②是指该职位所处的职类、职系,行政领 导职系用字母L表示、行政事务职系用字母S表示、专业技术类职系用字母Jn表示; ③是指该职位的职级,用阿拉伯数字表示;④是指各单位自行使用的识别号码;   (三)工作任务及职责:指该职位任职人员所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及应承担的职 责,享有的权利,应按主次顺序分项写明;   (四)工作标准及要求:指该职位任职人员完成上述各项工作任务应达到的基本 标准以及应遵守的工作要求;   (五)任职资格条件:指任本职位工作所应具备的最低学历、工作年限、工作经 验、专业知识和技能、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以及身体条件等。   第四章 职位管理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各类职位及各职级职位的数额,由机构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根 据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行政领导职系的职位数不得超过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限额。行 政事务职系最高职级的职位数不超过单位的部门正职行政领导职级职位数的20%, 次高职级的职位数不超过单位的部门副职行政领导职级职位数的30%,其余职级的 职位数由单位自行确定。   专业技术职类的职位数不得超过人事部门确定的限额。   受聘不同职类两个职位的职员,其两个职位均占该职类职位数,该职员应当同时 签定两个职位的聘任协议书,按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确定主要职位,依主要职位享受实 际工资待遇,并可按其中一个职位的职级确定其档案工资。   第十八条 每个职员职位均应根据职级的高低及不同职类、职系的实际需要规定相 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其中专业技术职位必须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具体规定见 附件)。   根据实际需要,行政领导职位也可以设定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条件。   国家规定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职员职位按程序确定后,应按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职位 设置方案和职位说明书信息库,以此作为职位和职员聘用聘任等管理的依据。   事业单位因机构编制和职能变化等原因,需增设或改设职位的,应按职位设置的 程序进行。撤销职位、变更职位的职系和职级、修改职位说明书的内容,应报行政主 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备案。其中变更职级的,应按管理权限确定。   事业单位发生职位变化和修改职位说明书的,应同时修改信息库的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发现所属职位确定的职级不当,可向核定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经复核审定的结果为最终结果,除发现新事实或该职位工作内容有变动外,事业单位 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专业技术职位聘任应具备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对应表   专业技术职位          应具备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职级职位          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职级职位          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职级职位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职级职位          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职级职位          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职级职位          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职级职位          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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