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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证券帐户开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颁布时间:2001-02-23

     2001年2月23日 各会员单位、开户代理机构:   近期境内、境外投资者B股开户量大幅增加,为了规范B股证券帐户开立工作,加 强B股证券帐户的管理,方便境内投资者开户入市,现就做好B股证券帐户开立工作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做好境内投资者办理B股开户有关咨询及服务工作,本所将提供有关 B股开户业务操作的详细资料,请各单位务必做好内部培训工作。   二、各会员单位、开户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证券帐户开立办法》(见附件1),审核投资者开户资料,留存身份证、银行进帐凭 证等文件的复印件,保管好《B股证券帐户申请表》原件,指定专人负责开户工作,加 强内部管理。本所将随时进行检查,对违规开户机构本所有权取消其代理开户资格。   三、各B股结算会员务必在2001年2月26日前确保开通B股实时开户系统,实现通 过电子系统即时办理B股开户,即开即用。其它会员单位获得本所B股经纪商资格后, 应及时向本所申请B股实时开户代理资格,与本所签订B股开户代理协议书,建立B股实 时开户电子系统(具体办法见本所国际结算部2001年2月20日印发的《关于启用B股实时 开户通信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各开户代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B股开户凭证的管理,按开户时间顺序装订成 册,不得漏缺。如果一家法人机构拥有多个开户网点,应指定专门部门定期汇总、整 理各开户网点的开户凭证。   五、境内个人投资者开户费用每户120港元,其中20港元由开户代理机构收取, 100港元由本所收取。   六、境外投资者办理B股开户的程序、办法、费用仍维持原来作法。   七、开户代理机构如尚未启用B股实时开户系统,暂仍按原来的传真方式向本所 国际结算部传送B股开户资料(境内居民个人开户资料包括居民身份证及银行进帐凭证、 《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证券帐户申请表》)。本所B股开户传真电话如下: (0755)20839 04、2083160、2083163、2083195、2083237、2083241、2083244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证券帐户开立办法      2、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实时开户业务指南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证券帐户开立办法     (2001年2月19日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B 股")证券帐户开立工作,推动B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本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内居民个人开立B股证券帐户,须本人亲自办理,并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二)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银行进帐凭证及其复印件;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证券帐户申请表》;   (四)本所认为需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三条 境外居民个人开立B股证券帐户,须提供境外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B股证券帐户,须提供商业注册登记 证、授权委托书、董事身份证明书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四条 投资者遗失B股证券帐户,应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五条 投资者申请挂失补办新号码B股证券帐户的,应当在股份托管证券营业 部办妥原号码B股证券帐户流通股份冻结手续,取得证券营业部出具的股份冻结证明; 投资者申请挂失补办原号码B股证券帐户的,不需提供股份托管证券营业部出具的股 份冻结证明。   第六条 境内居民个人挂失补办B股证券帐户,应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或户 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遗失证明(贴本人照片并压盖公安机关公章) 及其复印件。   第七条 境外居民个人挂失补办B股证券帐户,应提供境外居民身份证、护照或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挂失补办B股证券帐户,应提供商业 注册登记证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董事身份证明书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 及其复印件。   第八条 B股证券帐户资料有下列之一发生变化,应及时申请办理B股证券帐户资 料变更手续;   (一)姓名或名称;   (二)身份证件号码或商业注册登记号;   (三)住所。   第九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变更证券帐户资料,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B股证券帐户及其复印件;   (二)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发证机关出具的更改证明(须注明新旧身份证件的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第十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变更B股证券帐户资料,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授权   委托书;   (二)董事身份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三)变更证明文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可到具备从事本所B股业务资格的证券营业部、本所委托的开 户代理机构办理B股证券帐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附件2   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实时开户业务指南   (2001年2月21日)   一、开户代理机构的申请   以下机构可以申请成为深圳证券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B股实时代理开户机 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1、B股结算会员;   2、已建立A股实时开户系统的银行;   3、其它机构。   二、帐户开立   1、代理机构针对不同投资者的开户申请,应仔细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境内个人投资者需提交:   ①金额7800港元(相当于1000美元)以上的外汇资金进帐凭证及其复印件;   ②境内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境外个人投资者需提交:   境外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境内个人投资者办理B股开户必须是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境内法 人不允许办理B股开户。境外个人投资者可委托他人代办,每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帐 户。   2、开户申请人应真实、准确地填写《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证券帐户申请表》(以下 简称《B股帐户申请表》),该表所有栏目不得漏填。   3、开户代理机构审核无误后,在《B股帐户申请表》代理人栏内签署"已验原件" 并加盖开户代理机构有效印鉴及签名。   4、开廖代理机构应将上述身份证明复印件、外汇资金进帐凭证复印件及《B股帐 户申请表》留存,作为重要凭证长期保管。   三、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按下列要求录入开户资料:   1、股东姓名:股东姓名必须为全称,其字符长度不得少于4个字节。股东姓名为 汉字时,汉字的左边或汉字之间不得有空格,右端不足部分补足空格,电脑无法录入 的汉字,应用全角左半边括号加同音字或近形字代替。   2、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构成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的左边及数字、符号、字母中间 不得有空格。   3、国籍:必须按照本所提供的《B股实时开户数据接口规范》填写。   4、通讯地址:不得少于10个字节,可夹杂字母或数字等。   5、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资料应完整录入。   四、数据传送及B股帐户的确认   1、所有传送的开户数据内容必须有: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开户类别、邮政 编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国籍等,缺一者或不按规定录入的数据,本所系统将拒 绝接收。   2、代理机构必须实时检查开户回报库的确认及不确认数据,每天早上检查开户 回报库有无本所人工返回的已配号待补充资料的开户数据。对实时返回的不确认数据, 即时核对无效委托的错误代号作出相应处理;对本所人工返回的待补充数据(返回日 期与委托日期不同的数据属人工检查后待补充资料的数据),及时核对无效委托的错 误代号并将正确的内容传真至本所国际结算部进行修改。   3、开户代理点即时将开户资料通过实时开户系统传送结算公司,结算公司确认 后,配发B股证券帐户号给开户代理点,开户代理点再向B股投资者签发B股证券帐户 确认书。   4、各代理机构必须按证券帐户确认书上规定的内容与格式打印证券帐户确认书, 不得添加任何与证券帐户确认书上内容无关的资料。   5、尚未开通实时开户系统的B股结算会员仍通过传真方式向本所传送开户资料, 经本所确认后传回B股帐户确认表,传真电话如下:(0755)2083904、2083160、2083 163、2083195、2083237、2083241、2083244   五、凭证管理   1、为了保证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开户完成后,操作员应将个人开户资料的身份 证和银行进帐凭证的复印件反面粘贴在《B股帐户申请表》背面或直接把身份证和外 汇进帐凭证复印在申请表背面。   2、定期将开户凭证按时间、证券帐户号码顺序装订成册,中间不得缺漏,由代 理机构负责保管,永久保存。一般情况开户凭证每200户装订一册,每册封面必须写 明起止日期、起止证券帐户号码、户数、装订人姓名。   六、B股开户费用及结算   1、开户费用:个人每户120港元(其中本所收取100港元,开户机构收取20港元); 机构投资者每户580港元(其中本所收取500港元,开户机构收取80港元)。   2、每月第1个工作日,本所将上月开户费月结数据传送给各代理机构,本所国际 结算部于每月10日前在会员B股资金结算帐户或日交收款中扣除上月开户费。银行及 其它代理机构应于结算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到结算公司指定的帐户内。   七、代理机构在开户中如有问题或意见,请及时与本所国际结算部联系。   联系人:陈喜频、张华   联系电话:(0755)2083333-3042、3037   传真:(0755)208390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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