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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统战部、市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处《关于制止乱建寺庙的意见》的通知

深办发[1996]39号颁布时间:1996-01-01

     1996年 深办发[1996]39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市属各一、二类企业: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委统战部、市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处《关于制止乱建 寺庙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制止乱建寺庙的意见 市委、市政府: 按照国家的宗教政策,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开放了一些寺庙教堂。这些寺庙教堂 在政府宗教部门及各爱国宗教团体的管理下,宗教活动基本是正常的。但近来发现少 数单位、个人以开发旅游、发展经济为由,超出宗教政策和行政法规规定范围,未经 批准,擅自恢复或乱建庙宇和香火点(绝大多数不属于佛、道教);在非宗教活动场 所乱塑佛像或其他神像,设功德箱,搞开光活动,收取布施,借机敛财;少数镇、村 出现了以认祖联亲为名,将已废止的宗族祠堂重新修复,搞封建宗族活动。这些现象 的出现,混淆了宗教活动与封建迷信活动的界限,严重影响了宗教活动的正常秩序, 引起宗教界人士不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不利于我市两个文明建设。 为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坚决制止乱建寺庙、乱塑佛、神像等现象,现提出如 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通过学习宣传,使各部门各行业真正了 解《条例》的精神实质,凡涉及有关宗教活动场所方面的事务,都必须按《条例》规 定处理。各区统战、宗教事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本地区寺庙的情况进行 一次全面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乱建寺庙、香火点和在非宗 教活动场所塑神像等不正之风。对搞封建迷信活动的庙宇,要坚决制止,并按有关法 规予以处理。 二、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严格按政策办事,切实把好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关。根据 中发〔1982〕19号和〔1991〕6号文件精神及《条例》的有关规定,今后 各地凡恢复和开放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形势发展和合理安排 宗教活动场所的原则,需要新建和重建佛道教寺观的,应从严掌握,由市人民政府审 核,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乱建佛道教寺观。对违反党的宗 教政策和有关规定乱建寺观,或打着佛道教的旗号,乱建各种神庙、香火点的,各地 村委、居委会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和纠正。 三、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抵制乱建寺庙的不正之风。要教育宗教界人士、 僧道人员爱国守法,不得为乱建寺庙工程搞募捐、化缘活动;不得为其开光、剪彩; 不得以任何方式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寺庙等。 四、凡经批准恢复、重建、新建(包括易地新建)的佛道教寺观,要在政府宗教 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佛道教组织和僧道人员按民主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其他 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在非宗教活动场所,未经政府宗教和规划部门批准,不得塑佛、 道等神像,更不得设功德箱,搞开光等宗教活动。 五、各级党组织应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管理,严格执行 “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的规定。 同时也要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科学世 界观的教育,大力开展破除愚昧迷信的宣传,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抵制封建迷信活动。 各区对乱建寺庙,乱塑佛、神像的调查情况请于11月10日前以书面材料报市 委统战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市委、市政府批转各单位贯彻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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