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1日 粤价[2005]144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第32号令《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
法》、第33号令《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34号令《价格鉴证
师注册管理办法》以及第36号公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做好贯彻实施
工作,切实加强价格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贯彻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
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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