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时抽调基层工作人员到省直机关工作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
粤财行[2005]102号颁布时间:2005-06-21
2005年6月21日 粤财行[2005]102号
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近年省直有关单位从基层单位选调部分工作人员到省里挂职锻炼、
临时抽调基层部分工作人员到省直有关部门或地方督导工作。为规范这部分人员的生
活待遇、差旅费、通讯费等开支标准,现统一规定如下:
一、从基层工作单位到省直有关部门或派到异地临时工作单位往返两程,可按规
定的差旅费补助标准回原工作单位报销。
二、在省直有关部门或派到异地工作期间的每天伙食补助标准,按照我厅粤财文
[1996]101号文的规定执行,即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5元,由省直
有关单位(或省派出单位)报销。领取上述伙食补贴后,不得再领取差旅费及其他补
助。
三、在省直有关部门或派到异地工作期间每月的通讯费补助,按照省纪委、省人
事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粤纪发[2002]31号文执行。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通
讯费补贴的证明,差额部分由省直有关单位(或省派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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