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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综[2004]180号颁布时间:2004-09-10

     2004年9月10日 粤财综[2004]18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 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附件: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 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参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 法(试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3]530号)及有关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省、市、县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缴入同级国库。并由同级财 政部门在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使用。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第二章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征缴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按照颁发勘查、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分级征 收。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凭发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交。 委托代收的银行于收到款项当日或次日内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款项缴入同 级国库,列“一般预算收入——专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不实行层层委托收取。确需委托收取的,必须 经上一级主管的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书。接受委托的下级主管部门按 规定收取的使用费和价款,应全额缴入委托部门的同级财政。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委托下一级主管部门招标、拍卖、挂牌或 按评估价款有偿出让的,经有资质的矿产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评估确认的探矿 权采矿权价款全额上缴委托部门的同级财政,招标、拍卖、挂牌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超出评估价款的30%部分上缴委托部门的同级财政,70%部分缴入受委托的同级 财政。   省委托地级以上市招标、拍卖、挂牌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超出评估价款部分,若 招标、拍卖、挂牌的实施场所在县级,除上缴省级30%外,其余70%部分按 4:6比例分别缴入市、县同级财政部门。市委托县级招标、拍卖、挂牌的采矿权价 款超出评估价款的分成比例,由各市自行商定。   第三章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主要用于:   (一)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   (二)由省、市、县登记管理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 理项目支出;   (三)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支出。   第九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范围:   (一)管理支出:勘查区块和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业务费,探矿权采矿权 纠纷调处费,油气和固体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探矿权采矿权项目审查经费,探矿权 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费,矿区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经费,探矿权采 矿权管理的重大政策调查研究、制度建设、宣传、业务培训费等支出。   (二)成本费用支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票据的购置费、登记公告费以 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所需的储量核实、价款评估、招标拍卖场 租、拍卖师佣金等相关成本费用支出。   第十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由主管部门根据本办 法第九条确定的范围,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列入国土资源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主要用于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国有矿山因矿产资 源开采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需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支出。具体 包括:   (一)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地面开裂、沉降、塌陷等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治理;   (二)因采矿活动引起的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干枯、危害尾矿坝等的 治理;   (三)因采矿活动形成的矿山尾矿的治理和综合利用。   第十二条 地质遗迹保护支出主要用于对具有较大科学研究价值和重要观赏性地貌 景观的地质遗迹进行保护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 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具有国内或省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具有国内或者省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景观或现象。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确定本级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 护当年支持方向和重点,并随项目申报通知下发各地。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 应按照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评审报批。项目申报的具体 要求:   (一)申报的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 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意义、实施方案、技术路线和 方法、投资概算、申请财政资金数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 效益和环境效益以及项目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   (三)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的国有矿山企业还应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采矿许可证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对申 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及财力状况确定项目预算,由财政部门下达。   第十五条 由省下达项目预算的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和国 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资金使用及项目完成情况及时上报省财政厅 和省国土资源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国土资源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资金使用和票据使用情 况的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 挪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或申报项目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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