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制止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彩票资金征收调节费的通知
粤财综[2002]28号颁布时间:2002-03-13
2002年3月13日 粤财综[2002]28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制止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彩票资金征收调节费的通知》(财
综[2002]8号)转发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制止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彩票资金征收调节费的通知
2002年2月9日 财综[2002]8号
最近,国家彩票发行机构向财政部反映,一些地方政府以政府调节基金、山区发
展基金、城市住房基金、省长基金等各种名目,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彩票资金征收
调节费。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国家彩票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立即加以纠正。现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明确规
定,“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用必须纳入财政专户,支出应符合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
务管理制度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制度。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财政部关于
印发<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1]84号)第
七条规定:“彩票公益金和发行经费缴入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原则进行管理,专
款专用”。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彩票资金征收调节费等做法,违反了国务院和财政
部的上述规定,严重干扰了彩票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扰乱了彩票市场的正常分配秩序。
为维护彩票资金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促进彩票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重申:对纳入
财政专户管理的彩票资金,任何地方和部门无权改变资金用途,不得征收任何名目的
调节费。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确保彩票资金专款
专用。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