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财农[2001]225号颁布时间:2001-09-21
2001年9月21日 粤财农[2001]225号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
与渔业局、省林业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省水利厅、省农科院: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发[2001]11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意见和问
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一、实行报账制的资金为各级财政用于中央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无偿资金,
包括中央部门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无偿资金。
二、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核算、管理。县级农发部门根据项目计划和工
程预算等做好报账前的审核工作,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查报账。
三、地级市实施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办法,可由财政部门结合本地
实际,参照县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办法制定具体操作方法,报省财政厅、省农业
综合开发办备案。
四、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报账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原始凭
证经省农业综合开发办核准,报送省财政厅核准后办理拨款、报账。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1年6月12日 财发[20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
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工
程质量,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农业综合开发财务
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县级报账的资金为各级财政用于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无偿
资金。
第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工程总预算和总决算。县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简称县级农发机构,下同)设在财政部
门的,可由县级农发机构负责报账工作具体事宜;县级农发机构不设在财政部门的,
须经县财政部门同意方可负责报账工作具体事宜,且其会计人员应由财政部门委派。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报账基础工作,并建立工程资金辅助
账,负责编制或审核单项工程预决算及核算单项工作成本。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的拨付,逐步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
规范管理。
第二章 报账资金管理
第六条 负责报账具体工作的县级财政部门或农发机构要建立专账,根据批复的
项目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对各级财政无偿资金的拨入和拨出进行核算。
第七条 报账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三章 报账程序
第八条 土地治理项目和专项科技示范项目实行工程承包(含招投标,下同)的,
其所需款项由施工单位根据承包合同提出用款申请,经建设单位核实、农发机构和财
政部门审核同意,分批予以拨付。
承包工程完工、已办理竣工决算并经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其余的工程款项(除工
程质量保证金外)。
第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和专项科技示范项目未实行承包的,项目开工时,由建设
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提出用款申请,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
部分工程启动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30%)。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凭原始凭证分批报账。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
同意,据实办理资金拨付。项目完工、已办理竣工决算并经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其
余的工程款项(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
第十条 多种经营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由用款单位凭有关真实、有效凭证据实
报账。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 报账凭证管理
第十一条 承包工程报账须提供:承包合同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预决
算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第十二条 未承包工程报账须提供:支付原材料和普工、技工工资及有关费用的
原始凭证,工程概预算、施工现场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工程竣工图、竣工决算、验
收合格证等。
第十三条 多种经营项目报账须提供:支出明细表和原始凭证复印件等。
第十四条 县级报账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不予报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和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
做好报账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资金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要加强对县级报账工作的指导、检查,
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 对县级报账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改正外,要依照有关
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当地
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从2001年度项目开始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