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粤财法[2001]115号颁布时间:2001-11-17
2001年11月17日 粤财法[2001]115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1]163号)转发给你们。对农村信用社2001年10月1日之前由国
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营业税未征收入库的,国家税务局应照章征收入库,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10月8日 财税[200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缓解农村信用社的困难,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
社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地方
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
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0号)同时废止。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