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工作的通知
穗府办[2001]15号颁布时间:2001-07-11
2001年7月11日 穗府办[2001]1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方针
政策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1〕52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
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向市属企业发送文件、传达国务院、省及市政府的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
以及市属企业参加市政府的会议,均按现行规定执行,各有关方面务必抓好落实。
二、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省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需要企业贯彻执行的
政策规定,一律抄送市经委、外经贸局和市直机关工委。凡涉及企业经营管理业务方
面的政策规定,由市经委负责传达到市属各企业;涉及外经贸方面的政策规定,由市
外经贸局负责传达到市属各企业。
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需要市属企业贯彻执行的政策规定,应同时抄送给市属
各企业。
四、关于如何向区属企业传达贯彻国务院、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问
题,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确保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
时传达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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