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的通知
粤财会[2001]24号颁布时间:2001-05-24
2001年5月24日 粤财会[2001]24号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一舍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的通知》(财会
[200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省
财政厅。
附件: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的通知
2001年4月20日 财会[2001]3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近日,《中国证券报》披露,有的上市公司违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
办法的规定;将债权单位豁免的债务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2000年度的损益;
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误导和欺骗投资者。为了贯彻实施《会计法》和朱镕基总理关于
会计人员“不作假账”的指示,维护会计制度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有关部委在整顿经济秩序中,要认真贯彻朱容基总理最近在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所作的“不作假账”的指示,发现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作假账的,
决不姑息迁就,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财会[2001]7号和《贯彻实
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17号)的规定,
对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以及计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
减值准备等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并作为2000年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
项予以处理。
三、已经公布2000年度年报的股份有限公司,因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公司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予补充说明。对应当追溯调整的事项未按规定进
行追溯调整的,按《会计法》规定,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四、在2001年开展的《会计法》执法大检查中;对于贯彻执行上述财会
[2001]7号、财会[2001]17号的情况,将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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