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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保障问题的通知

湘财行[2003]1号颁布时间:2003-01-02

     2003年1月2日 湘财行[2003]1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会办公室: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 [2001]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加强社会治安治理的意见〉的通知》(湘发[2001]25号)精神以及《湖南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有关要求,为保障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正常经费需 要,结合省情,现就建立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稳 定的基本方针,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也是党和政府的一项全局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和综治办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相互配合,切实做好我省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保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确定标准、逐 年增加”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根据财力可能和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努力加大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经费投入,为各 级综治办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正常经费需要。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财政收入确定一定的比例,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经费纳入年初 财政预算安排,并做到逐年有所增长,同时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的监督 检查。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由各级综治办掌握使用,主要用于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的安全创建、重点地区整治、表彰奖励、综治干部培训、社会治安状况评估等工 作。各级综治办要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浪费行为的有关规定, 严格经费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财政经费具体保障标准和办法,由各地根据本通知 精神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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