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3日 湘政办发[2003]4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03]93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在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
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提高后的学徒期工资待遇为每月446
元,熟练期工资待遇为每月425元,对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工人,试用
期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执行。
二、对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于部中未明确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
每人每月按以下标准增加离退休费:1985年工资改革前工资级别为中教1、2、
3级,小教1级和相应工资级别的干部(无工资级别的为相应工资额,下同),离休
的80元,退休的70元;中教4、5级,小教2、3级和相应工资级别的干部,离
休的70元,退休的60元;中教6级以下,小教4级以下和相应。资级别的退休干
部50元。
三、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所
需资金,仍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白中央财政负担;属
于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这次中央财政调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专项
调度到市州工资专户,专款专用。
四、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党
中央、国务院综合分析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而作出
的决策。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要积极做好宣传解
释工作,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关于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一系列政策规定,切实维
护社会稳定。调资工作实行市州政府负责制,要组成以人事、财政、劳动、民政等部
门为主的专门班子抓落实,确保调资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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