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将国有资产占用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湘国资行字[1996]11号颁布时间:1996-01-21

     1996年1月21日 湘国资行字[1996]11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现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省政府湘政发[1994]33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由国资部门 征收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属于财政预算内收入。必须定期、全额以“其他收入——国 有资产占用费”科目缴同级金库。省国资局委托各地对省属单位征收的占用费,由省 国资局集中后缴省金库。   二、各级国资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利用专门帐户对国有资产占用费进行核 算管理。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三、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工作,是我省财源建设整体推进的重要举措。由于涉 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各级财政部门要视业务量和征缴情况安排征收业务经费, 以俣证工作顺利进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